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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個案第 38 號


1. 《稅務條例》的條文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 18E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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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申請人是同屬一集團的數間公司,其中有部份在 1974 年 4 月 1 日前開始營業(「該等舊業務」),其餘均在 1974 年 4 月 1 日或其後開始營業(「該等新業務」)。
  (b) 申請人聲明其擬備的帳目以 6 月 30 日為結算日。
  (c) 申請人之一的公司 A 在香港及內地均有聯營公司或合作管理公司以 12 月 31 日為帳目結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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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a) 申請人會把 2009/10 課稅年度的帳目結算日期由 2009 年 6 月 30 日改為 2009 年 12 月 31 日。
  (b) 申請人稱,更改帳目結算日的原因是基於減輕擬備綜合財務報告的緊迫時間限制,並為各集團公司採取相同的帳目結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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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a) 稅務局局長會以 2008 年 7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這 18 個月時間,作為該等新業務 2009/10 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
  (b) 稅務局局長會繼續以 2007 年 7 月 1 日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這 12 個月時間,作為該等新業務 2008/09 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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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拒絕裁定
  稅務局局長拒絕就下列各項作出裁定:
  (a) 該等舊業務及《稅務條例》第 61A 條,因為裁定是否正確,須視乎對未來業績作出的假設而定;和
  (b) 並非以 2007 年 6 月 30 日為 2007/08 課稅年度帳目結算日的該等新業務,因為裁定是否正確,須視乎對 2008/09 課稅年度帳目結算日的假設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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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裁定的適用期
  本裁定適用於 2008/09 及 2009/10 課稅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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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稅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稅務局局長沒有作出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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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裁定日期
  2009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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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評註
  《稅務條例》附表 10 第 I 部第 2 條規定,假若要求作出裁定的申請會令稅務局局長須裁定或確定任何事實問題,局長可拒絕作出裁定。在本事先裁定的申請中,申請人把公司分類為該等舊業務或該等新業務。公司是否屬該等舊業務或該等新業務是一個事實的問題。故此,稅務局局長沒有裁定申請人是在 1974 年 4 月 1 日或前後開始營業,即公司是屬該等舊業務或該等新業務。
   
  (本評註並非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陳述,也不構成本裁定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