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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個案第 39 號


1. 《稅務條例》的條文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 18E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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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申請人是五間隸屬同一控股公司的附屬公司。該控股公司在 A 國家註冊。
  (b) 申請人所屬集團內共有 14 間附屬公司。其中 6 間在香港、 6 間在 B 國家、一間在 C 城市及一間在 D 國家。
  (c) 在香港的公司全部於 1974 年 4 月 1 日後開始營業。
  (d) 申請人擬備的帳目以 3 月 31 日為結算日,但在 B 國家的 6 間公司、 C 城市的一間公司及一間香港公司以 12 月 31 日為帳目結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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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a) 申請人會把 2009/10 課稅年度的帳目結算日期由 3 月 31 日改為 12 月 31 日。即 2009/10 課稅年度的帳目結算時間為 2009 年 4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 9 個月。
  (b) 申請人稱,更改會計結算日的原因如下:
    (i) 減輕擬備綜合財務報告的時間壓力,及
    (ii) 有助於對集團財務數據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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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a) 稅務局局長會以 2009 年 4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這 9 個月時期,作為申請人 2009/10 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
  (b) 稅務局局長會以 2008 年 4 月 1 日至 2009 年 3 月 31 日這 12 個月時期,作為申請人 2008/09 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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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適用期
  本裁定在 2008/09 及 2009/10 課稅年度適用於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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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稅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稅務局局長沒有作出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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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009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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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評註
  根據《稅務條例》第 18E 條,任何人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所得的應評稅利潤,如已參照以任何課稅年度內某日為結帳日期的帳目而計算,但該人並沒有在下一課稅年度以同一日結算帳目,則在更改結帳日期的當年及之前的一年從該來源所得的應評稅利潤,須以局長認為適合的基準計算。如公司在 1974 年 4 月 1 日後開始營業,應評稅利潤不應少於該業務營運期間獲得的總利潤。因此,本裁定的申請人採用 9 個月時間為更改結帳日期的當年的評稅基期。至於更改結帳日期之前的一年,稅務局局長認為無須重新計算。
   
  (本評註並非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陳述,也不構成本裁定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