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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個案第 49 號


1. 《稅務條例》的條文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 18E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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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申請人是 A 公司和它的 5 間附屬公司,即 B , C , D , E 和 F 公司。
  (b) A 公司於 1980 年代在香港成立,它有 9 間附屬公司,當中 6 間(包括 B , C , D 及 E 公司)在香港成立, 1 間(即 F 公司)在 X 國家成立, 1 間在 Y 國家成立,而餘下 1 間在中國內地(" 內地 ")成立。
  (c) D 公司和 E 公司各自擁有 1 間分別於 2009 年和 2005 年在內地成立的全資附屬公司。 B 公司擁有 2 間於 2011 年在內地成立的全資附屬公司。根據內地法律規定,這 4 間在內地成立的公司和在 2(b)段提及的內地附屬公司均須以 12 月 31 日為其會計結算日。
  (d) 所有申請人都是在 1974 年 4 月 1 日後成立和開始營業。它們均以 3 月 31 日為其會計結算日,直至截止 2011 年 3 月 31 日的年結。
  (e) 隨著在內地成立的附屬公司及子公司的附屬公司已增至 5 間, A 公司的董事局以 3(b)段所列理由,在 2011 年末議決將其本身和所有不是在內地成立的附屬公司的會計結算日由 3 月 31 日更改為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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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a) 申請人決定並會把 2011/12 課稅年度的會計結算日由 3 月 31 日更改為 12 月 31 日。申請人 2011/12 課稅年度的帳目會涵蓋由 2011 年 4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的 9 個月。
  (b) 申請人更改會計結算日期的理由如下:
    (i) 更改後的新會計結算日期,將會和內地成立的附屬公司的法定會計結算日期一致。
    (ii) 該更改可以減少擬備集團綜合財務報告所產生的問題和紓緩時間上的壓力。
    (iii) 該更改有助集團作出財務分析,從而協助管理層預定前瞻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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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稅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稅務局局長沒有作出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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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
  (a) 稅務局局長會以 2011 年 4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的 9 個月,作為申請人 2011/12 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
  (b) 稅務局局長會採用或繼續以 2010 年 4 月 1 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期間的 12 個月,作為申請人 2010/11 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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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裁定的適用期
  本裁定在 2010/11 及 2011/12 課稅年度適用於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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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012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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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評註
  根據《稅務條例》第 18E 條,任何人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所得的應評稅利潤,如已參照以任何課稅年度內某日為結帳日期的帳目而計算,但該人並沒有在下一課稅年度以同一日結算帳目,則在更改結帳日期的當年及之前的一年從該來源所得的應評稅利潤,須以局長認為適合的基準計算。如公司在 1974 年 4 月 1 日後開始營業,應評稅利潤不應少於該業務營運期間獲得的總利潤。因此,本裁定的申請人採用 9 個月時間為更改結帳日期的當年的評稅基期。至於更改結帳日期之前的一年,稅務局局長認為無需重新計算。
   
  (本評註並非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陳述,也不構成本裁定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