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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個案第 5 號


1. 《稅務條例》的條文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 14 及 61A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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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X 有限公司在 1986 年 9 月 18 日在香港成立為法團,公司主要業務是買賣和分銷紙漿、紙張和有關製品給個別客戶,貨源來自集團內部的公司。
  (b) X 有限公司的最終控股公司是在南非共和國註冊的 H 有限公司。
  (c) S 有限公司是集團的另一家公司,以奧地利為基地,管控集團設於各地的優質紙品製造廠。
  (d) S 有限公司打算向 X 有限公司購入上述的貿易業務,目的是擴大優質紙張銷售業務及拓展新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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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a) X 有限公司會在 2001 年 9 月 30 日或之前與 S 有限公司,在香港境外簽訂買賣協議,把該公司全盤生意連相關資產及負債出售,代價約 2.5 億美元。 X 有限公司在出售交易完成後即停止營業,並予以清盤。
  (b) S 有限公司會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或之前在香港設立分公司,按 X 有限公司的運作模式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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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a) 根據《稅務條例》第 14 條, X 有限公司出售業務給 S 有限公司所收取的任何得益,都是資本性質,無須課稅。
  (b) 《稅務條例》第 61A 條不適用於該擬實行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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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適用期
  本裁定適用於 2001/02 課稅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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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稅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S 有限公司計算該公司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時,不得申索扣除任何支付給 X 有限公司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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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001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