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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個案第 7 號


1. 《稅務條例》的條文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 19C 及 61A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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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X 有限公司於 1982 年在香港註冊。該公司是本港的註冊證券交易商,其主要業務是提供證券經紀服務,現持有 3 個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發出的交易權。
  (b) Y 有限公司於 1989 年 2 月 28 日在香港註冊,它是 X 有限公司的相聯公司,按《證券條例》註冊為交易商,現持有 5 個由聯交所發出的交易權。它的主要業務是提供經紀服務、包銷服務,以及為零售客戶進行證券保證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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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a) X 有限公司在 2002 年 1 月或之前把聯交所交易權,以市價全部轉讓 Y 有限公司,之後 X 有限公司便會擔任中介角色,把所有交易轉給 Y 有限公司執行。
  (b) X 有限公司只繼續為兩家現有客戶服務,並把這些客戶的部分佣金轉至 Y 有限公司。 Y 有限公司則付予 X 有限公司報酬,金額不會超過所收取的佣金。
  (c) Y 有限公司為 X 有限公司提供辦公室支援服務,收取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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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a) 有關建議把聯交所交易權轉讓 Y 有限公司一事,《稅務條例》第 61A 條不適用。
  (b) 根據《稅務條例》第 19C(4)條, X 有限公司的稅項虧損,可用作抵銷該公司日後的應評稅利潤(如有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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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適用期
  本裁定適用於 2001/02 課稅年度及以後的課稅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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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稅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a) X 有限公司的主要業務仍舊是證券經紀。
  (b) Y 有限公司不會把任何收入或利潤,或任何該公司原本應累算的收入或利潤轉移至 X 有限公司。
  (c) Y 有限公司會動用現有股東的股票,作為收購聯交所交易權的資金。由於 Y 有限公司不會因收購而引致任何利息開支或類似性質的開支,該公司將不可就任何該等開支申索扣除額。
  (d) Y 有限公司向 X 有限公司提供辦公室支援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將按正常平等互利原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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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00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