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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個案第 74 號


1.
《税務條例》的條文
 
本裁定適用於《税務條例》第15H、15I、15M及15N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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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申請人是在香港註冊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它的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申請人的直屬母公司及最終母公司均在香港以外地區成立。
(b)
由1992年起,申請人持有在F税務管轄區成立的「F公司」的60%股權。「F公司」從事生產和出售油田設備。
(c) F税務管轄區的企業所得税一般税率為25%,非居民企業就股息預扣税的税率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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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a)
「F公司」取得的利潤在繳納F税務管轄區的企業所得税後,其若干部分將作為股息(「該等股息」)派發給申請人。申請人會在F税務管轄區就該等股息繳納10%的預扣税。
(b)
申請人會在未來5年繼續持有「F公司」的60%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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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a)
申請人屬《税務條例》第15H(1)條所界定的跨國企業實體和香港居民人士。
(b)
由於申請人符合《税務條例》第15M條訂明的持股要求的條件,第15I條就該等股息不具效用。
(c)
就《税務條例》第15N條而言,該等股息會被視為已在F税務管轄區被徵收合資格類似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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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適用期
  本裁定適用於2023/24至2027/28課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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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税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税務局局長沒有作出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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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