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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個案第 76 號


1.
《税務條例》的條文
 
本裁定適用於《税務條例》第14D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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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申請人是某跨國企業集團(下稱「該集團」)的成員;該集團在不同税務管轄區均有業務運作。
(b)
申請人是一間在香港註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從事投資控股及提供代理和支援服務。申請人在香港設有辦事處。
(c) 該集團計劃以申請人作為一間企業財資中心,為其處於世界各地的集團公司提供企業財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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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a)
除現有業務外,申請人計劃在香港成為一間企業財資中心,從事下列企業財資活動:
    (i) 經營該集團公司間的貸款及借款活動;
    (ii) 向關聯公司提供擔保及發出履約保證信件的服務;
    (iii) 將現金轉移至申請人的現金池,用作購買金融資產以達到更高的獲益;及
    (iv) 為關聯公司提供處理付款的服務。
  (b)
申請人將會在香港召開所有董事局會議,以決定其策略、財務及經營政策,並在香港進行中央管理及控制。按營運需要,申請人的書面決議將由其董事在香港進行表決。
(c)
申請人的董事將會經常到訪香港,與財務機構及其他潛在債權投資者會面及履行申請人其他日常職責。
(d)
申請人計劃的企業財資活動將會透過其董事及僱員在香港執行下列職務以進行:
    (i) 該集團公司間的貸款及借款活動
      (1) 借款予關聯公司 – 商議、覆核及批准要求的資金;批准及簽署貸款合約;將資金滙付到關聯公司;監察利息收入的收取;及
      (2) 從該集團以外的財務機構借款 – 商議及批准從該集團外獲取資金的決定;與財務機構洽商;批准貸款條款及貸款合約;簽署貸款合約;
    (ii) 提供擔保服務
      審核申請人的財務及資金流動狀況以決定其是否符合銀行就擔保人所要求的條件;批准以申請人作為擔保人的要求;與財務機構聯絡;批准及簽署擔保協議;
    (iii) 將現金轉移至申請人的現金池,用作購買金融資產以達到更高的獲益
      審核該集團可調撥往申請人現金池的閒置現金預測;商議及批准申請人的潛在金融投資清單;決定及批准申請人金融投資續約的每日交易門檻;批准投資;向經紀發送投資指示;監察現金池的結餘額;安排結算或投資要求;及
    (iv) 為關聯公司提供處理付款的服務
      審核及批准付款要求和處理付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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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申請人符合《税務條例》第14D(2)條的要求,屬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根據《税務條例》第14D(1)條,申請人在第14D(5)條及26AB條的規限下,其得自集團內部貸款交易、企業財資服務或企業財資交易的應評税利潤,將按附表8指明的税率的一半,被徵收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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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適用期
  本裁定適用於2025/26課税年度及其後的課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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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税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a)
申請人將會以書面方式,選擇《税務條例》第14D(1)條對其適用。
(b)
申請人將會符合《税務條例》第14E條所指的安全港規則。
(c) 所有申請人與關聯公司就企業財資活動所進行的交易,將會按獨立交易的基礎而進行。
(d) 申請人為其進行企業財資活動的關聯公司,為《税務條例》第14C(1)條所指的相聯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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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