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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資訊中心)

立法會第十四題:避免雙重課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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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寶議員的提問和庫務局局長俞宗怡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政府致力與本港的貿易夥伴達成協議,使各項金融服務獲雙重課稅寬免,藉此促進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已與哪些國家或地區達成協議;及

(二)當局現正與哪些國家或地區進行磋商,以及有關的情況為何?

答覆:

主席:

    在一九九九至二○○○年度《財政預算案演詞》中,財政司司長公布與貿易及經濟夥伴磋商避免雙重課稅協議,以減少有關居民受雙重課稅影響,作為一項方便營商措施。由一九九八年年中起,我們分別透過有關的駐港領事館,與19個國家接觸,請他們考慮與香港磋商全面的避免雙重課稅協議。為配合我們確保現行稅制下各行業獲公平對待的宗旨,我們建議簽訂全面的避免雙重課稅協議,為各行業,包括金融服務業,提供雙重課稅寬免。

    我們接觸過的國家包括澳洲、巴林、孟加拉、比利時、加拿大、智利、丹麥、德國、匈牙利、日本、馬來西亞、荷蘭、菲律賓、俄羅斯、新加坡、南非、泰國、英國和美國。在我們主動接觸的國家中,大部分都是世界重要的貿易實體,與香港有良好的經濟貿易關係;至於其他國家,我們是因應他們要求與香港簽訂避免雙重課稅協議而與他們接觸的。

    在這些國家中,丹麥、匈牙利、俄羅斯、南非和泰國已表示有興趣與香港簽訂全面的避免雙重課稅協議。我們已訂於二○○一年年初,就簽訂全面的避免雙重課稅協議與丹麥舉行第一輪會議。在我們分析有關的避免雙重課稅協議文本,以及就雙方的會議安排達成協議後,即會正式與其他國家磋商。

    除了這些國家外,我們接觸過的一些政府,例如馬來西亞及新加坡,只表示有興趣簽訂有關避免對航運及航空公司利潤雙重課稅的協議。另外一些國家,例如德國、荷蘭和英國,由於有關的航空服務協議中已有避免航空公司利潤須雙重課稅的安排,因此,磋商只會限於有關航運利潤的稅務安排。我們已在這個基礎上,並在經濟局的領導下,與這些國家磋商。事實上,我們已在本年較早時與荷蘭及英國簽訂有關航運利潤的避免雙重課稅協議。

    在我們就磋商全面的避免雙重課稅協議而接觸的主要貿易夥伴中,大部分反應都不大積極,特別是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的成員國。據我們了解,這主要是由於這些國家大部分都認為,與香港簽訂避免雙重課稅協議並非首要事項,因為香港稅率低,稅制簡單明確,而且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徵稅,即使沒有避免雙重課稅協議,已足以促進兩地相互投資的活動。

    我們相信,全面的避免雙重課稅協議可為投資者對自己可能要承擔的稅務責任提供明確依據,有助投資者評估其營商成本。對於在外國投資的香港人,避免雙重課稅協議可以對外國實施的預扣稅提供一些寬免。全面的避免雙重課稅協議亦可加強我們與締約國的經濟聯繫。因此,我們會不斷努力,繼續游說我們的貿易夥伴考慮與香港簽訂避免雙重課稅協議。

二 0 0 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