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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政府資訊中心 )

立法會第十八題:「維港巨星匯」海外藝人須就其表演繳付利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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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政司司長唐英年今日(一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梁耀忠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稅務條例》(第 112 章)規定,非居住於香港的演藝人員在香港演出而收取的款項,或直接或間接得自該等表演的款項均須繳付利得稅,而向他們支付該等款項的人士(通常為表演活動的主辦者)則須承擔有關的稅務責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維港巨星匯」的主辦機構向海外演藝人員支付酬金時,有否扣除相當於有關稅款總數的款項;若有,扣除的款項;若否,主辦機構如何籌措有關稅款?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第 20B 條,海外藝人須就其在香港進行表演而收取的款項課稅。該條例第 20A 條亦訂明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可直接或以其代理人名義課稅。據我們了解,負責為美國商會籌辦「維港巨星匯」的一家專門公司   -   紅紙有限公司現正與稅務局結算在「維港巨星匯」中表演的海外藝人所需繳納的稅款。紅紙有限公司已替部份藝人在其酬金中扣起部份用作繳稅,而另外一些藝人則會直接向稅務局繳稅。美國商會現正計算需向稅務局繳付的稅款總額,所有的海外藝人共需繳納的稅款預計超過 9 百萬元。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