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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政府資訊中心 )

立法會十七題:強積金供款扣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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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僱員可就其向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支付的供款,申請在被評定應繳薪俸稅款額時予以扣除,扣除額上限相當於強制性供款額。然而,稅務局規定僱主在報稅表上填報僱員的總收入,而非扣除僱員作出退休計劃供款後的收入;有市民反映,稅務局以其總收入而不是扣除供款後的收入評稅,他們因而須多交稅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分別參加了強積金計劃及認可職業退休計劃並需供款的僱員人數;

(二)   自強積金計劃於 2000 年 12 月實施至今,稅務局每年接獲多少宗納稅人因其僱員強積金供款未獲扣除而對評稅提出的反對,以及當中有多少宗反對得直;

(三)   有否評估,自強積金計劃實施至今,每年納稅人未獲僱員強積金供款扣除但沒有對評稅提出反對的個案數目,以及每年涉及款項的總額;當局會否覆核這些個案及向有關的納稅人退回多收稅款;及

(四)   當局會採取甚麼措施,避免多收稅款的情況再發生?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強積金計劃於 2000 年 12 月 1 日實施。於 2004 年 9 月 30 日,全港共有 1,799,500 名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此外,現時參加了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僱員人數超過 612,000 名(註)。

(二及三)   根據《稅務條例》第 26G 條,參加強積金計劃所作的強制性供款可在應課稅入息中扣除,每一課稅年度的最高扣除額為 12 ,000 元(即強制性供款上限)。參加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僱員在 2000 年 12 月 1 日或以後的供款,等同以相同薪酬計算出來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額的部分,亦可獲扣除,每年的扣除上限同樣為 12,000 元。

    如欲申請扣除,僱員須在其個人報稅表第 4 . 3 部分申報付給認可退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實額。一經核實,稅務局會在有關評稅中把供款實額在應課稅入息中扣減。

    自強積金計劃於 2000 年 12 月實施至今,稅務局共處理了下列扣除僱員供款的申請: -

課稅年度 2000-01 2001-02   2002-03
       
申請宗數 718,966 822,098 825,112
       
獲准扣除宗數 717,828 820,569 823,284
       
不獲准扣除百分比 0.16% 0.19% 0.22%

    由上述數字可見,絕大部分有關僱員供款扣除的申請皆被接納。納稅人若不同意所評稅款,可按《稅務條例》向稅務局局長提出反對。未獲扣除的個案,一般是由於納稅人未能証實供款實額。稅務局並沒有就未獲僱員供款扣除而提出反對的個案的分類數目。

(四)   根據《稅務條例》,僱員須就他的入息總額課稅,而僱員對强積金或其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供款要經評稅人員核實後方可在應課稅入息中扣除,所以稅務局要求僱主在填報僱員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時須填報僱員的總收入而非扣除僱員供款後的淨額。我們希望澄清,這要求並沒有引致納稅人多交稅款;政府亦並沒有多收納稅人的稅款。

    不滿評稅的市民可向稅務局局長提出反對,更可就局長的裁決向獨立的稅務上訴委員會或法院提出上訴。

註:   根據《稅務條例》,還有兩類認可職業退休計劃下的僱員可就其供款在應課稅入息中扣除,這包括(a)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 426 章)第 7(1)條獲發豁免證明書的計劃;及(b)由香港以外的政府或該政府的或由其指定的任何非牟利代理機構或企業營辦的計劃。就(a)而言,於 2004 年 9 月,約有 2,000 項該等計劃,然而,由於大部分在該等計劃下的公司不需要提供本地及海外僱員人數的分項數字予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我們並無有關資料。就(b)而言,我們亦無統計該等計劃的資料,但稅務局估計為數不多。因此, 612,000 這數字並未包括此兩類計劃。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