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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政府資訊中心 )

立法會十九題:納稅人離港而引致的稅收撇帳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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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鍾泰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移民外地的香港居民及終止在港工作的外籍人士未有在離境前清繳稅款的情況頗為普遍,庫房每年因而蒙受巨大損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 3 年,上述逃稅情況每年分別所涉及的人數和稅款總額;

(二)   現時有何機制防止這些人士逃稅及追收欠交稅款;及

(三)   有何新政策遏止這些人士逃稅?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在過往三年,因納稅人在離港前未清繳欠稅而引致稅收撇帳的個案數目及所涉稅款如下:

    稅收撇帳
財政年度   個案數目   稅款(百萬元)
         
2001-02   571   52.6
         
2002-03   570   88.2
         
2003-04   290   71.2

(二)   根據《稅務條例》第 51 條,納稅人如即將離港,必須在不遲於預期離港日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稅務局,違例者可被罰款(不超過 10,000 元)。

    另外,在薪俸稅下,根據《稅務條例》第 52 條,僱主亦須要把僱員即將離港事宜,在不遲於預期離港日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稅務局,並在該月內扣存任何應支付給有關僱員的款項,直至收到稅務局的《釋款通知書》為止。如果僱員在離港前尚未全數清繳稅款,扣存的款項則用以抵銷該僱員的欠稅。僱主若不遵守規定,可被罰款(不超過 10,000 元)。

    此外,稅務局亦可根據《稅務條例》第 77 條,向區域法院法官申請「阻止離境令」,在欠稅人未清繳稅款或未提供足夠保證的情況下,阻止欲離開香港的欠稅人離港,或阻止已離港在海外居住的欠稅人在回港後,再次離開香港。如區域法院法官信納,除非該人首先繳付稅款或提交稅務局滿意的繳稅保證,否則確保該人不離開香港或在其返回香港後不再離開對公眾利益有利,則法官須向入境事務處處長及警務處處長發出指示,如該人沒有繳付該稅款或提交該保證,他們須阻止該人離開香港。

    對於須撇帳的稅款,稅務局仍會繼續密切監察。稅務局設有載錄納稅人收入詳情的資料庫,當掌握到有利於追稅的新資料時,便會重新展開追稅行動。根據《稅務條例》第 71 條,稅務局局長可以在拖欠的稅款,加上為數不超過拖欠稅款 5% 的款項。拖欠如超過 6 個月,稅務局局長可發出命令,在該筆未繳付款項,加上總數不超過上述未繳付款項總額 10% 的款項。納稅人不會因欠稅時間已久而獲免去清繳稅款的責任。

    此外,稅務局亦着力教育納稅人,加強他們對稅務責任的認識。並特別印製海報並向公眾派發宣傳單張,向打算離港的納稅人及各僱主解釋他們的稅務責任。

(三)   稅務局會繼續密切監察有關情況。我們相信,現行的機制已能有效地取得平衡,既能保障稅收,亦能維護納稅人的旅遊與出入境自由的權益。稅務局會繼續透過宣傳、教育及嚴謹的執法,敦促納稅人遵守稅務法例。

二○○五年二月二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