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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政府資訊中心 )

政府與泰國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命令今日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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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命令,根據稅務條例,實施政府與泰國就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該命令今日(十月二十八日)於憲報刊登。

    該協定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另一個經濟體系簽訂的第二份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全面性協定),亦是首份香港與亞太區國家簽訂的同類協定。

    待雙方完成有關使協定生效的程序後,香港/泰國全面性協定中有關香港稅收部分最早將由二○○六年四月一日起適用,而泰國稅收部分將由二○○六年一月一日起適用。於憲報刊登的命令將於下星期三(十一月二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香港/泰國全面性協定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泰國外交部長 Dr Kantathi Suphamongkon 於二○○五年九月七日在曼谷簽署。

    政府發言人說:「透過明確劃分兩地之間的徵稅權及提供稅項寬免,該協定可確保泰國及香港的投資者無須為同一收入兩度繳稅。」

    「該協定會為泰國及香港的投資者在彼此的地方經商所賺取的某些收入節省稅款,有助促進兩地的投資活動和貿易連繫。」

    根據該項協定:

*   泰國政府將不向某公司在泰國的分支機構匯寄給香港總辦事處的利潤徵稅。現時,泰國就匯寄的利潤徵收 10% 預扣稅。

*   香港居民在泰國賺取(非歸因於其設於泰國的常設機構)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如為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文學、藝術或科學著作(包括電影影片)的版權而支付的費用,泰國預扣稅稅率會減至 5% ;如為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專利、商標、設計或模型、圖則、秘密方程式或工序而支付的費用,預扣稅稅率則會減至 10% 。現時則須徵收特許權使用費總額 15% 的預扣稅。

*   香港居民在泰國賺取(非歸因於其設於泰國的常設機構)的利息收入,須課繳現為利息總額 15% 的預扣稅。根據該協定,如收取利息者為財務機構或保險公司、又或是由於以信貸形式出售設備、商品或服務所引致的債務而支付利息,則泰國預扣稅稅率會減至 10% 。

*   香港居民在泰國營運航空器從事國際運輸而賺取的收入,會獲豁免繳付泰國入息稅。

*   香港居民在泰國營運船舶從事國際運輸而賺取的收入,泰國入息稅稅款則獲減免 50% 。

2005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 11 時 16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