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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內地與香港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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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今日(八月二十一日)簽署「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新安排」)。

    「新安排」涵蓋個人和企業的直接收入(如營業利潤及個人勞務所得),以及間接收入(如股息、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把一九九八年雙方就營業利潤及個人勞務所得訂立的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原安排」)擴大,以保障同一項收入,不論是直接收入或是間接收入,均不會被雙重徵稅。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代表中央政府簽訂「新安排」。行政長官曾蔭權則在財政司司長唐英年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陪同下代表香港簽署。

    行政長官曾蔭權在簽署儀式致辭時表示,內地與香港經濟關係日益密切,有了明確及優惠的稅務處理安排,企業和個人能夠更準確地作出投資決定,進一步促進內地和香港之間的投資及商貿活動。

    曾蔭權說:「這個更具體和全面的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可以配合 CEPA ,鼓勵更多國際投資者通過香港進入內地市場,有利內地與香港有關跨境融資安排、專用技術及專利權的轉移等活動,對推動香港經濟、提高競爭力和吸引外資等方面也有幫助。」

    財政司司長唐英年於簽署儀式後會見記者,解釋「新安排」的內容。

    根據「新安排」:

*   香港居民投資內地企業收取的股息所徵收的預提稅最高稅率由現時的 20% 減至 10% 。如香港公司持有派發股息的內地公司至少 25% 股權的話,預提稅稅率上限更會由現時的 10% 減至 5% 。寬減將鼓勵更多香港居民及外來資金經香港投資內地。

*   香港居民和企業在內地賺取的利息所徵收的預提稅最高稅率由現時的 20% 及 10% 一律減至 7% 。這不但令香港投資者受惠,更有助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   香港居民和企業在內地賺取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所徵收的預提稅最高稅率也由現時的 20% 及 10% 一律減至 7% ,有助促進香港和內地在工業、文化、藝術等各方面的創意發展。

*   香港居民及企業轉讓內地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徵稅權歸於香港。如有關收益不屬營業收入或不是源自香港,在香港無須繳稅。倘若被轉讓股份的內地公司的財產主要由位於內地的不動產組成或所轉讓的股份相當於該內地公司至少 25% 股權,內地和香港均擁有徵稅權,但通過抵免安排,不會出現雙重徵稅的情況。

    按國際慣例,「新安排」加入了信息交換條文,令國家稅務總局和香港稅務局可交換信息,以實施「新安排」的規定。不過,可交換的信息只限於對方依法所需並涉及「新安排」稅種的資料,以確保納稅人的資料不會被濫用。

    「新安排」在雙方各自完成必要的批准程序後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根據《稅務條例》制定命令,並經立法會審議通過。假設雙方均能在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所須程序,新的安排中有關香港稅收部分將適用於二○○七年四月一日或以後開始的課稅年度,而內地稅收部分將適用於二○○七年一月一日或以後開始的納稅年度。

    有關安排的詳情載於稅務局網頁
( www.ird.gov.hk/chi/pdf/dta_china_new_arrangement.pdf )。

2006 年 8 月 21 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 13 時 01 分

 

財政司司長唐英年內地與香港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安排 財政司司長唐英年內地與香港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安排 財政司司長唐英年內地與香港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