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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09 年稅務(修訂) (第 3 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第 2 條及第 3 條)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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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一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 2009 年稅務(修訂) (第 3 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第 2 條及第 3 條)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訂剛讀出的條文。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於發送給各位委員的文件中。

    這三項修正案都是我們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而提出的。第三項修正案在《稅務條例》第 49 條下加入第 7 款,訂明根據第 6 款訂立的規則須經立法會的批准,即是把有關規則由先訂立後審議的附屬法例改為先審議後訂立的附屬法例。第一項修正案就以上有關「先審議後訂立」的條文訂定較早的生效日期,令立法會可在條例草案通過並在憲報刊登後,立即處理政府根據先審議後訂立程序提交的規則。有關規則是當局計劃在條例草案通過後,為資料交換提供額外保障而訂立名為《稅務(資料披露)規則》的附屬法例。至於條例草案的其他條文則會在立法會完成審議規則後,自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第二項修正案屬技術性修訂,把現時《稅務條例》第 49 條第 1 款下的「notwithstanding」一字修訂為「despite」,修訂會令新加入的第 49 條第 1A 款與第 49 條第 1 款在用詞方面一致,條文的意思不會因而受影響。

    主席,三項修正案均獲得法案委員會支持,我希望各位委員支持有關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10 年 1 月 6 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 15 時 4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