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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立法會: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09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第 14 條)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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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梁鳳儀今日(二月三日)就《2009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第 14 條)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訂剛讀出的條文。修正案的內容已載於發送給各位委員的文件中。

    現時,如果稅務局人員違反《稅務條例》中的保密規定,稅務局可在由觸犯有關罪行當日起計的六個月內,向有關人員提出檢控。條例草案的第 14(3)條建議把起訴期限延長至六年。鑑於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我們同意把起訴期限改為延長至兩年。因此,條例草案第 14(3)條須予以修正。

    主席,這項修正案已獲得法案委員會支持,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有關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10 年 2 月 3 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 15 時 4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