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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香港與印尼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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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今日(三月二十三日)與印尼就收入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簽訂協定。

    財政司司長曾俊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雅加達簽署協定。印尼財政部長慕莉雅妮則代表該國簽署。

    該協定是香港簽訂的第八份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目的是要消除香港與印尼之間的雙重徵稅情況,從事兩地跨境經濟活動的人士可因而節省稅款,亦能更清楚確定其稅務負擔。該項協定有助加強兩地的經濟貿易聯繫及進一步鼓勵香港及印尼人士在彼此地方營商或投資。

    在沒有該協定的情況下,印尼公司透過在香港的常設機構(例如分行) 所賺取的利潤,須全數在兩地課稅。在該協定下,印尼公司在香港所繳的稅項,可以從印尼就相關收入所徵收的稅項中抵免,從而避免雙重徵稅。

    在該協定下,香港居民在印尼來自受僱工作的入息,如果僱主並非屬印尼個人或公司,而該人在印尼的總逗留時間,在有關的十二個月內不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則無須在印尼繳稅,同樣情況適用於印尼居民在香港的收入。

    在沒有該協定的情況下,香港居民從印尼收取股息收入,而該等股息收入並非源於在當地所設的常設機構,現時須繳交 20% 的預扣稅。在該協定下,有關的預扣稅率將降至 10% 。若收款人為持有派息公司最少 25% 的股權的公司,則預扣稅率可進一步降至 5% 。此外,現時香港居民從印尼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會被徵收 20% 的預扣稅。在該協定下,特許權使用費預扣稅率的上限將降至 5% 。至於利息收入,印尼將把向香港居民徵收的利息預扣稅率由 20% 降至 10% 。

    在該協定下,香港的航空公司經營往印尼的航線,只需就有關利潤按香港稅率(現時比印尼低)繳納香港利得稅,而無須在印尼繳稅。現時香港居民從印尼國際航運收入賺取的利潤,須在該國課稅。在該協定下,印尼將豁免該等航運收入 50% 的稅項。

    該協定的簽署亦標誌着香港在支持國際間稅務透明化方面的工作已邁向新紀元。財政司司長在去年二月宣布進行修訂法例的工作,令香港可以在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中採用國際現行的資料交換準則。政府迅速地完成這項工作,而有關條例已於本月較早時間生效。香港及印尼的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與香港及文萊和香港及荷蘭的協定,均屬首批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最新資料交換準則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政府期望可以此最新準則簽訂更多協定。

    香港及印尼的協定將待雙方完成有關的批准程序後開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根據《稅務條例》就協定作出一項命令,該項命令須經立法會審議通過。

    香港正積極擴大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網絡,並先後在二○○三年與比利時、二○○五年與泰國、二○○六年與中國內地、二○○七年與盧森堡、二○○八年與越南,以及在最近與文萊及荷蘭訂立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假若不能即時就全面性協定展開磋商,香港亦會尋求與有關夥伴訂立僅限於國際航運或空運業務收入的有限度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現時,香港已簽訂了二十八份限於空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六份限於航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及兩份限於空運與航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有關香港與印尼的全面性協定的詳情(只有英文版本)載於稅務局網頁 (www.ird.gov.hk/eng/pdf/Agreement_Indonesia_HongKong.pdf) 。

2010 年 3 月 23 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 17 時 30 分

財政司司長曾俊華與印尼財政部長慕莉雅妮簽訂印尼與香港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