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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香港與科威特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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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今日(五月十三日)與科威特就收入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簽訂協定。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香港簽署協定。科威特財政部長 Mr Mustafa Al Shamali 則代表該國簽署。

    該協定是香港繼與比利時、泰國、中國內地、盧森堡、越南、文萊、荷蘭、印尼及匈牙利等貿易伙伴所簽訂的協定之後的第十份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闡明協定雙方的徵稅權。該項協定會消除香港與科威特投資者遇到的雙重徵稅情況,從事兩地跨境經濟活動的人士可因而節省稅款,亦能更清楚確定其稅務負擔。該項協定有助加強兩地的經濟貿易聯繫及進一步鼓勵香港及科威特人士在彼此地方營商或投資。

    在沒有該協定的情況下,科威特公司透過在香港的常設機構(例如分行) 所賺取的利潤,須全數在兩地課稅。在該協定下,科威特公司在香港所繳的稅項,可以從科威特就相關收入所徵收的稅項中抵免,從而避免雙重徵稅。

    在沒有該協定的情況下,香港居民從科威特收取股息收入,而該等股息收入並非源於在當地所設的常設機構,現時須繳交 15% 的預扣稅。在該協定下,有關的預扣稅率將降至 5% 。此外,現時香港居民從科威特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會被徵收 15% 的預扣稅。在該協定下,特許權使用費預扣稅率的上限將降至 5% 。

    現時香港居民從科威特國際航運收入賺取的利潤,須在該國課稅。在該協定下,科威特將豁免該等航運收入的稅項。該協定生效後,會取代現時香港與科威特限於空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並提供相同程度的優惠。

    香港與科威特的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採用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最新資料交換準則。

    香港及科威特的協定將待雙方完成有關的批准程序後開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根據《稅務條例》就協定作出一項命令,該項命令須經立法會審議通過。

    香港正積極擴大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網絡。假若不能即時就全面性協定展開磋商,香港亦會尋求與有關伙伴訂立僅限於國際航運或空運業務收入的有限度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現時,香港已簽訂了二十七份限於空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六份限於航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及兩份限於空運與航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有關香港與科威特的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詳情載於稅務局網頁 (www.ird.gov.hk/chi/pdf/Agreement_Kuwait_HongKong.pdf) 。

2010 年 5 月 13 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 15 時 00 分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右)今日(五月十三日)與科威特財政部長 Mr Mustafa Al Shamali 就收入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簽訂協定後,互相交換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