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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2010 年印花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本周五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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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一日)表示,政府將於本周五(十二月三日)於憲報刊登《2010 年印花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以引入住宅物業「額外印花稅」,以及不容許二千萬元或以下住宅物業交易延遲繳交印花稅。

    發言人表示:「該條例草案旨在實施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並由財政司司長在十一月十九日公布與印花稅有關的措施,以遏抑住宅物業投機。對於在本年十一月二十日或以後購入,並在購入後二十四個月或以內轉售的任何價值的住宅物業,除了現有的從價印花稅外,亦需要繳交『額外印花稅』。」

    有關交易應繳的「額外印花稅」,是根據有關交易聲稱的交易金額或經稅務局局長所評估該物業的市值(兩者以較高者為準),並按不同的物業持有期,以下列的逆進稅率計算:

(i)假若有關物業被持有六個月或以內,稅率為 15% ;
(ii)假若有關物業被持有超過六個月但在十二個月或以內,稅率為 10% ;及
(iii)假若有關物業被持有超過十二個月但在二十四個月或以內,稅率為 5% ;

    此外,自二○一○年四月一日起,政府已經不容許二千萬元以上的住宅物業交易延遲繳交印花稅。條例草案建議同時不容許二千萬元或以下住宅物業交易延遲繳交印花稅。換句話說,所有住宅物業交易,不論其價值,均須在簽署買賣合約後三十天內繳交印花稅。
   
    修訂條例草案將於本年十二月八日提交立法會。

2010 年 12 月 1 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 18 時 16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