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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1 年稅務(修訂) (第 2 號)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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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三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1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代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1 年稅務(修訂) (第 2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對《稅務條例》作出修訂,以落實二○一○至一一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中,就購買版權、註冊外觀設計和註冊商標的資本開支提供利得稅扣減的建議。

    目前,企業購買專利權和任何工業知識的權利所招致的資本開支可以獲得利得稅扣減,而在香港或境外就三種指明類別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商標及外觀設計進行註冊所招致的資本開支亦可獲得扣稅。

    為鼓勵企業更廣泛運用知識產權、促進創新和改進,並推動香港的創意產業發展,我們建議把可扣稅的資本開支範圍擴展至購買版權、註冊外觀設計及註冊商標的資本開支。這三類知識產權是企業較為常用的知識產權,且普遍適用於不同行業的業務,因此,有關的建議可讓更多企業受惠。為此,我們需要修訂《稅務條例》的相關條文。

    具體而言,我們建議,申領扣稅的納稅人必須擁有上述三類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權益」,而該等知識產權須用以產生應課稅利潤。同時,有關知識產權必須註冊,但註冊規定只適用於外觀設計和商標,因為大部分的司法管轄區(包括香港)均沒有為版權設立註冊制度。為扣稅的目的,香港或境外的註冊同樣獲認可。我們建議有關的扣稅安排以直線法計算,由購買年度開始,連續五年按年扣除。

    另外,我剛才提到,現時購買專利權及任何工業知識的權利所招致的資本開支已可獲得扣稅。由於此等權利與版權、註冊外觀設計及註冊商標的性質相近,所以我們亦藉此機會,在條例草案中提出修改有關專利權及任何工業知識的權利的部分扣稅條文,以優化現時的扣稅安排。

    根據現行條文,企業所購買的專利權及任何工業知識的權利必須在香港使用,方可獲得扣稅。條例草案現建議取消有關規定。此外,按現時法例,企業如果出售專利權及任何工業知識的權利,其全數售賣得益均須課稅。條例草案現建議把須課稅的售賣得益金額以先前已獲得扣稅的款額為上限。上述兩項建議修訂均與現時《稅務條例》下其他可扣稅的資本資產的扣稅條文一致。

    在加入新的扣稅項目和優化現行扣稅安排的同時,我們建議加入常用的反避稅措施,以減少避稅風險。為此,我們在條例草案中建議把現時適用於專利權和任何工業知識的權利的「相聯者」反避稅條文,同樣地適用於版權、註冊外觀設計及註冊商標的扣稅安排。換句話說,如果有關的知識產權的全部或部分是從相聯者購入,將不會獲得扣稅。此外,在「售後租回」和「槓桿租賃」安排下的知識產權,將不會獲得扣稅,但我們會訂明豁免條款,使正常商業活動不會受到影響。我們亦建議授權稅務局局長可按情況需要而釐定申領扣稅的有關知識產權的轉售交易的真正市值,以及在以單一價格購入或出售多項資產的情況下編配個別知識產權的買入或出售價格。上述建議的反避稅措施已於《稅務條例》的其他扣稅條文中普遍採用。

    我們已於去年十一月一日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簡介本條例草案內的建議大綱,並已在本年二月二十三日發送給立法會的參考資料摘要中解釋上述建議修訂。

    代主席,我希望各位議員能夠支持和盡快通過條例草案,讓我們能早日實施有關措施。

    我謹此陳辭。多謝代主席。

2011 年 3 月 9 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 14 時 04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