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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運輸及房屋局就今日與香港地產建設商會的會面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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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政府官員與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地建會)代表舉行的會面,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發表以下的聲明:

  財政司司長今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布新的需求管理措施,以遏抑過熱的樓市。為落實這些措施,《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會在明年一月九日提交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房屋)柏志高今日下午率領政府官員與地建會的代表,就這些措施舉行第三次的會面。 

  在擬備條例草案時,政府已考慮各界所表達的意見,包括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及財經事務委員會,以及我們為包括地建會的相關持份者安排的會議/簡介會上所蒐集的意見。

  條例草案的重點包括:

* 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定義:就該修訂條例來說,香港永久性居民為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發出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

* 未成年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取得住宅物業時,必須是物業的買家/承讓人,代表自己行事,方可獲豁免繳納買家印花稅,惟未成年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除外。他們由於沒有能力簽訂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現實上須由他人代其行事。

* 買家印花稅於公司的適用範圍:地建會及有其他意見主張股東全部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公司,應獲豁免繳納買家印花稅。經細心研究後,我們認為實在無法制定一套可以有效堵塞所有可見漏洞的機制。然而,我們建議,相聯法人團體所取得或轉讓的住宅物業應獲豁免繳交買家印花稅。

* 退回重建項目的買家印花稅:政策的原意是,買家印花稅不應窒礙重建,不論取得的住宅物業將重新發展作住宅或非住宅物業。根據條例草案,當局會就買家印花稅制定退回稅款機制,如取得住宅物業以建造不動產,則可獲豁免繳交買家印花稅,但有關不動產須在六年內建成(如獲土地審裁處批准,期限可予延長)。當有關發展商成為重建所涉及的整個地段的擁有人,該段「六年期」即開始計算。倘若發展商在其後六年內就有關重建項目取得佔用許可證,將被視作已履行上述「六年期」條件。

* 以附屬法例調整額外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稅率的機制:我們建議以先訂立、後審議的附屬法例形式調整額外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的稅率,以便靈活地因應市場情況,及時調整適用的稅率(如有需要稅率可調整至零)。

  增加額外印花稅會進一步增加投機成本。我們預期有關交易會維持在極低水平,尤以短期轉售為甚。

  買家印花稅預期會有效減低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的需求,從而讓供應緊張的住宅物業可優先滿足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的房屋需要。總括而言,在全球資金過盛及利率超低的情況下,建議的兩項措施預期可遏抑物業市場進一步升溫,保障本港宏觀經濟及金融體系穩定。

  條例草案將於本月二十八日刊憲。上述措施建議於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稅務局會記錄所有在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相關條例草案獲通過期間的一切住宅物業交易。

2012年12月2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