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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納稅人虛假申索供養祖父母及父母額外免稅額被判入獄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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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納稅人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九項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兩年。

  現年四十一歲的被告,承認九項蓄意意圖逃稅,在二零零三/零四至二零零九/一零及二零零八/零九至二零零九/一零課稅年度,分別就申索供養祖父母額外免稅額及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第82條第(1)(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二零零三/零四至二零零七/零八及二零零九/一零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及兩份二零零八/零九課稅年度的IR表格第687號內作出虛假的陳述,她訛稱(1)在二零零三/零四至二零零九/一零七個課稅年度的每一個年度內,其祖母與她連續全年同住及(2)在二零零八/零九至二零零九/一零兩個課稅年度,其父母與她連續全年同住。

  稅務局經調查後,發現被告的祖母多年來居於美國紐約,而被告則於二零零八/零九至二零零九/一零課稅年度居住於一所由被告租賃位於灣仔的物業。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的紀錄,被告的祖母由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起沒有出入境紀錄。被告在二零零三/零四至二零零九/一零課稅年度並沒有與其祖母連續全年同住,亦沒有在二零零八/零九或二零零九/一零課稅年度與其父母連續全年同住。被告在七個課稅年度虛假申索的供養祖父母額外免稅額及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合共330,000元,涉及稅款總額為57,066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2014年1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