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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政府致力如期落實就稅務事宜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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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發言人今日(十月十二日)表示,就稅務事宜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自動交換資料)的新國際標準,政府將因應諮詢期間所蒐集的持份者意見,微調立法建議方案,以落實在香港執行。

  二零一四年九月,香港承諾支持實施自動交換資料的新標準,以期在二零一八年年底前與合適夥伴進行首次自動交換資料。上述承諾的大前提是香港可在二零一七年或之前通過所需的本地法例。政府在二零一五年四月至六月期間展開諮詢,就如何因應香港的情況落實有關的新標準,蒐集意見。

  政府發言人表示:「因應我們從40多個持份團體所收集到的寶貴意見,我們制訂了綜合回應,並會對在諮詢文件所羅列的立法建議方案,作出適當調整。」

  主要的調整有以下三方面:

(一)有關金融機構、無須申報的金融機構及獲豁免帳戶的定義,大致保持不變。因應收到的意見,我們會確保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共同匯報標準無意涵蓋的若干信託公司,不會不必要地受到我們本地法例的規限。同時,我們會在擬議法例中明文訂明在相關條例下註冊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職業退休計劃及儲蓄互助社,屬於「無須申報的金融機構」,而不活躍帳戶亦將獲豁免。

(二)我們的立法建議,仍會規定金融機構必須執行共同匯報標準所訂的盡職審查程序,以辨識和蒐集須予申報帳戶的資料,即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住地為香港的自動交換資料夥伴(所謂「針對方式」)。然而,因應收到的意見,我們擬在法例提供清晰基礎,同時容許金融機構按「普及方式」就其他稅務管轄區稅務居民的帳戶持有人,辨識和蒐集其帳戶資料。

(三)我們必須對金融機構及僱員,制訂適當罰則,以充分發揮阻嚇作用,確保香港能有效地實施自動交換資料制度。我們會保留對金融機構的罰則,亦會清楚訂明相關罰則適用於金融機構聘用以履行其盡職審查和申報責任的服務提供者。至於僱員方面,因應收到的意見,我們會稍作調整,使罰則只限於僱員蓄意導致或容許金融機構提供不正確報表的情況。

  發言人補充說:「我們現正擬備條例草案擬稿,以涵蓋綜合回應所羅列的調整建議。我們會按照計劃,在二零一六年年初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以便各項工作可如期落實。我們的工作時間表十分緊迫。」

  政府的綜合回應已上載到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網頁(www.fstb.gov.hk/tb/tc/docs/consolidated-response.pdf)。

2015年10月12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0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