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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5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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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五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5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感謝《2015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主席梁繼昌議員和各位委員所付出的努力,令《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順利完成。我亦感謝不同團體向法案委員會表達意見。

  法案委員會舉行了三次會議,討論《條例草案》的內容。政府研究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後,建議修正若干條文。我會在稍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有關修正案。

  《條例草案》旨在提升香港吸引企業財資中心落戶的優勢。

  為此,《條例草案》訂明,適用於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的利得稅寬減稅率,將定為現行企業利得稅率的一半,即百分之八點二五。《條例草案》亦訂立了安全港規則,使利潤主要來自經營企業財資活動,而資產亦主要用於該等活動的企業,也可以按半額稅率課稅,我相信這有助吸引更多企業在香港經營財資業務。

  同時,《條例草案》調整現行的利息扣除規則,容許在香港經營集團內部融資業務的企業借款人,在符合指明條件的情況下,從應評稅利潤中,扣除向非香港相聯法團借款所須支付的利息。為使利息收入的稅務處理達致對稱,《條例草案》訂明,如某法團在香港經營集團內部融資業務中,貸款予非香港相聯法團,則即使貸款是在香港境外提供,有關利息收入仍會被當作是源自香港的利息收入,須繳納利得稅。

  法案委員會曾討論有關措施的涵蓋範圍、相關條件,以及防止避稅條款等,並支持《條例草案》所載列的建議。政府在草擬條文時,已確保建議與為遏制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而設的最新國際標準相符。

  此外,《條例草案》載有條文,以釐清銀行為遵守「巴塞爾協定三」資本充足要求所發行監管資本證券的稅務處理。

  有關的修訂旨在把銀行發行的監管資本證券視為債務證券,使就該等證券支付的款項(償還該證券的已付數額除外),視為利息開支,可於計算銀行的應評稅利潤時從利潤中扣除。同時,現行視債券的分派或利潤款項為應課利得稅的營業收入的規定,亦會適用於監管資本證券的分派或利潤款項。相應地,監管資本證券的轉讓將如其他債券相關的轉讓交易一樣,會獲印花稅寬免。《條例草案》亦訂定了適當的防止避稅條文。銀行業界對上述建議表示支持。

  為執行《條例草案》所載的各項稅務措施,稅務局會在條例刊憲生效後發出《釋義及執行指引》,詳細解釋技術細節及執行安排。

  主席,《條例草案》對吸引更多企業在香港成立財資中心尤為重要,有助帶動對本地金融及專業服務行業的需求,推動香港總部經濟及商業樞紐的發展。《條例草案》亦便利銀行遵從適用的國際監管資本要求。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及各項稍後提出的修正案。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6年5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