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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納稅人虛報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及認可慈善捐款罪成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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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納稅人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裁定在七份報稅表內作出虛假陳述,蓄意意圖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法官將案件押後至十二月十九日待取得背景報告後判刑。

  現年五十四歲的被告,曾是香港一間物業代理公司的區域營業董事,他承認七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在二零零四/零五至二零一零/一一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就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及認可慈善捐款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他的二零零四/零五至二零一零/一一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金額每年為45,000元至80,000元,並在二零零八/零九至二零一零/一一的三個課稅年度分別申索扣除認可慈善捐款70,000元、95,000元和120,000元。被告申索扣除的個人進修開支和認可慈善捐款分別合共432,000元和285,000元。兩項申索扣除的總額為717,000元。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證據以證明他所申索扣除的個人進修開支。他聲稱所申索的個人進修開支是有關參加管理學講座、私人語言課程及風水班等,亦不知道該等費用不能扣稅。被告就認可慈善捐款的申索,提交了有關二零零八/零九至二零一零/一一課稅年度10張捐款收據,金額合共7,022元,並聲稱已遺失其他收據。稅務局其後發現被告於該等年度的捐款合共7,602元。被告在七個年度虛報的扣除總額達709,398元,逃繳稅款合共110,057元。

  《稅務條例》規定,就訂明課程所支付的個人進修開支,或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或協會主辦的考試所支付的考試費,及捐贈給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作慈善用途的款項,或捐贈給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項可獲稅務寬減。有關申請扣除的證明文件須保存七年(即由有關課稅年度完結起計六年)。稅務局會對稅項扣除的申索進行抽查,並會要求納稅人提交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2016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