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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2018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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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憲報刊登《2018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修訂條例》),以落實2017-2018年度《財政預算案》內的措施,把利得稅豁免範圍擴大至涵蓋以私人形式發售並在香港進行中央管理和控制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下稱「此等公司」)。
 
  政府發言人表示:「基金經理選擇基金註冊及管理的司法管轄區時,稅務待遇是一個重要考慮因素。爲了向基金業提供更便利的稅務環境,《修訂條例》旨在讓此等公司與離岸的同類基金一樣,可享有利得稅豁免。我們希望這可吸引更多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來港註冊,從而帶動對整個基金服務鏈的需求及提升香港製造基金的能力。」
 
  「在制訂《修訂條例》期間,我們致力符合現行國際稅務合作標準,同時亦顧及推動基金業發展的需要。《修訂條例》訂明此等公司如進行非合資格交易,只須就其在香港經營涉及該等交易的直接貿易或直接業務實體,以及從該等資產的運用(以期產生入息)所得的利潤課稅。此等公司可享稅項豁免的利潤並不會受影響。此外,我們會就此等公司在本地及海外私人公司的投資提供更清晰的安排及更多彈性,惟這些私人公司所持有的本地不動產及短期資產會受到某些限制。」
 
  「我們希望《修訂條例》可有助鞏固香港作爲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地位,並進一步促進香港金融服務業的整體發展。」
 
  二零一六年六月,立法會經《2016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訂立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作為一個基金結構的法律框架。這是一項有助令香港的基金註冊平台更多元化,以及提升香港製造基金的能力的重要措施。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是以公司形式成立,具有可變動股本的集體投資計劃,但無須囿於一般公司現時所受的限制,可以靈活發行和註銷股份,供投資者認購和贖回基金。此外,有別於一般公司,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不受從股本中撥款作出分派的規限,而是在符合償付能力和披露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從股本中撥款作出分派。為配合引入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作為一個基金結構,《修訂條例》旨在為所有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締造公平的稅務環境。
 
  《修訂條例》將在今年稍後與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一併生效,生效日期會另行以憲報公告訂明。


2018年3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