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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利得稅兩級制由今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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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修訂條例》)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刊憲,以實施二零一七年《施政報告》中宣布的利得稅兩級制。

   利得稅兩級制將適用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年度。法團首200萬元的利得稅稅率將降至8.25%,其後的利潤則繼續按16.5%徵稅。至於獨資或合夥業務的非法團業務,兩級的利得稅稅率相應為7.5%及15%。納稅法團或非法團業務每年分別最多可節省165,000元和150,000元稅款。

   利得稅兩級制會惠及有應評稅利潤的合資格企業,不論其規模。為了確保受惠企業以中小企為主,有關連企業只可提名一家企業受惠。《修訂條例》已就有關連企業訂明了簡單、清晰而客觀的定義。

   政府發言人表示:「政府的目標是在維持簡單低稅制的同時,實行具競爭力的稅制以促進經濟發展。利得稅兩級制可減輕企業(尤其是中小企及初創公司)的稅務負擔、締造有利的營商環境、推動經濟增長、創造就業機會,以及提升香港的競爭力。假設有20%的納稅企業屬關連企業,實施利得稅兩級制會令政府稅收每年減少約58億元,相等於二零一六至一七年度利得稅收入總額約4%。」


2018年3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