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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7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第3條的修正案第一次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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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今日(四月十一日)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7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第3條的修正案的第一次發言全文:

 主席:
 
  《2017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收緊新住宅印花稅機制下為香港永久居民提供的豁免安排,以回應議員和市民對於有本地買家以「一約多伙」的方式迴避新住宅印花稅的強烈關注。政府在《條例草案》審議期間,一直聆聽法案委員會、相關持份者和市民的意見和建議。我們理解法案委員會以及公眾團體代表就何謂「單一住宅物業」所表達的關注。

   為減低收緊豁免安排對真正用家的影響,《條例草案》訂明一些稅務局曾經遇到並一向視作為「單一住宅物業」的常見例子,包括:(一)一個單位及緊接該單位上方的天台;(二)一個單位及其毗鄰的花園;以及(三)因為拆卸分隔兩個相連單位的牆壁(或部分牆壁)而形成的單一個單位。
   
  法案委員會曾討論,是否能夠在「單一住宅物業」的定義之下加入更多例子,以方便市民。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政府同意提出3項修正案,以加入更多常見的例子。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議員的會議文件內。
   
  具體而言,這3項修正案將修訂《條例草案》第3(1)條下「單一住宅物業」的定義:
   
  第一,將《條例草案》原先建議的「一個單位及在其緊接的上方的天台」,修訂為「一個單位及位於同一建築物的天台」,即該天台無須緊接單位上方;
   
  第二,在「單一住宅物業」中例子裏加入「一個單位及其毗鄰的、位於同一建築物的平台」;以及
   
  第三,除《條例草案》原先建議的左右打通的相連單位之外,將上下打通的單位也納入「單一住宅物業」的例子之中。
   
  法案委員會曾經研究政府提出的擬議修正案,對有關修正案並無異議。我懇請議員支持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我亦都小心審閱涂謹申議員的修正案。涂謹申議員就「單一住宅物業」的定義提出6項修正案。其中3項修正案的內容和政府提出的修正案非常類似,均涉及單位連天台、單位連平台,以及上下打通的單位情況。我希望就此說明政府的修正案和涂議員的修正案有何不同,以及政府的修正案為何較為合適。
   
  就單位連天台而言,政府的修正案是在「單一住宅物業」的定義之下加入「一個單位及位於同一建築物的天台」,而涂議員的修正案則在「天台」前加入「上方」兩字。我們認為,「天台」這個詞語已包含位於上方的意思,故無需加入「上方」兩字。
   
  就單位連平台而言,在法案委員會討論的時候,涂議員指出有一些大廈的單位毗鄰附有平台,或會與該些單位一併出售予買家,因此建議在「單一住宅物業」的定義中加入「一個單位及其毗鄰的平台」,關鍵在於該些平台須毗鄰有關單位,才可被視為「單一住宅物業」。其他委員認為涂議員的建議不大可能會導致濫用的情況。考慮到委員的意見,政府同意就此提出修正案,並將擬議修正案的文本提交法案委員會,委員會對政府的修正案並無異議。相對於政府的修正案,涂議員其後提出的修正案建議一個單位及位於同一建築物(即無論任何位置)的平台均可被視為「單一住宅物業」。我們認為,政府提出的修正案更能夠反映法案委員會的共識。
   
  至於上下打通的單位,政府和涂議員的修正案所涵蓋的範圍並無不同,兩者均包括上下打通和左右打通兩個單位的情況。不同的地方只在於文字上的表述。
   
  有鑑於法案委員會曾研究政府的修正案,對有關修正案並無異議,我們懇請議員支持政府就以上3種情況提出的修正案,並反對其他的修正案。
   
  除了上述3種情況之外,涂議員亦提出修正案,建議在「單一住宅物業」的定義加入更多單位連花園、以及單位連外牆的情況。政府未能同意涂議員的修正案。正如我們多次向法案委員會解釋,由於各種樓宇和單位的情況各有不同,實在難以為「單一住宅物業」訂明一個精確而又可以涵蓋所有情況的定義,亦無法在法例下臚列所有可以被視為「單一住宅物業」的情況,因此,《條例草案》建議讓稅務局按每宗個案的情況,並參考相關文件,以決定有關物業是否「單一住宅物業」。
   
  為了減低對真正用家的影響,《條例草案》訂明一些稅務局一向視為「單一住宅物業」的常見例子。在考慮應否加入更多例子的時候,我們需要在維護需求管理措施成效和減低對真正用家的影響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並考慮有關例子是否符合常理、常見,以及會否導致濫用。
   
  現時的《條例草案》已經將「一個單位及其毗鄰的花園」納入「單一住宅物業」的定義。涂議員的修正案建議把「一個單位連同位於同一建築物或位於同一屋苑內的花園」,均納入「單一住宅物業」的定義。我們認為,買家須同時購入一個單位及並非位於單位毗鄰的花園的情況較為罕見,亦未必符合一般市民對「單一住宅物業」的普遍理解,因此不適宜把這些情況納入「單一住宅物業」的定義。

   至於單位連外牆的情況,正如我們向法案委員會解釋,視乎個別公契的內容,建築物外牆一般為公用部分。根據稅務局的紀錄,住宅單位連外牆的交易為數不多,這些交易所涉及的外牆均並無不可分割業權的份數。換言之,有關住宅單位和外牆不能分開買賣,而根據稅務局的一貫原則,這類不能分開買賣的單位和外牆會被統一視為住宅物業來徵稅。稅務局並無發現以一份文書同時購入住宅單位連外牆、而兩者可分開買賣的個案。
   
  除了考慮到同時購入單位連外牆的情況並不常見外,我們亦擔心如涂議員的修正案獲得通過,可能會導致出現濫用的情況。根據稅務局的紀錄,一些交易文書只涉及單獨買賣有不分割份數的外牆,有個別外牆的價值可以高達9百萬元。根據現行印花稅制度,取得屬非住宅物業的外牆的文書須繳付雙倍印花稅。如果單位連外牆被視為「單一住宅物業」,一些現時並無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居民可能會以一份文書購入一個細小住宅單位連同價值甚高的外牆,以符合豁免要求並按較低的第2標準稅率就整份文書繳付從價印花稅,從而迴避就有關外牆繳付雙倍印花稅。基於上述的考慮,政府未能同意涂議員提出的修正案。
   
  除了就「單一住宅物業」的定義提出修正案之外,涂議員亦就稅務局在決定何謂「單一住宅物業」的時候可考慮的文件提出修正案。
   
  《條例草案》建議,稅務局可參考不同的文件,包括建築圖則、公契、佔用許可證,以及稅務局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文件,決定有關物業是否「單一住宅物業」。涂議員提出修正案,建議在《條例草案》中訂明,「稅務局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文件」包括有關物業或其所屬的建築物已在土地註冊處登記的所有文書。
   
  考慮到現時《條例草案》的條文已經容許稅務局在有需要的時候,除了列出的數個主要文件之外,可考慮任何其他相關文件,包括土地註冊處就有關物業備存的紀錄,我們認為無需就此修訂《條例草案》。

   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議員支持政府的修正案,並反對其他的修正案,多謝。


2018年4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