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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香港與芬蘭簽訂稅務協定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今日(五月二十四日)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香港與芬蘭駐香港總領事Jari Sinkari簽署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全面性協定),標誌着特區政府在擴闊香港的稅收協定網絡方面繼續取得成果。

  全面性協定闡明雙方的徵稅權,有助投資者更有效地評估其跨境經濟活動的潛在稅務負擔。

  劉怡翔說:「這是香港與貿易夥伴簽訂的第四十份全面性協定。香港一直重視與芬蘭的經貿聯繫,我有信心協定可為兩地的貿易關係寫下新的一頁。」

  在二零一七年,芬蘭是香港第五十大貿易夥伴。隨着香港與芬蘭簽訂全面性協定,香港已經與16個歐洲聯盟成員國簽訂全面性協定。

  在新簽署的全面性協定下,香港公司在芬蘭所繳納的有關稅款,將可根據本港稅例抵免香港就同一筆利潤所徵收的稅項,從而避免雙重課稅。同樣地,芬蘭公司在香港所繳的稅款,可從芬蘭就該筆收入所徵收的稅項中扣除。

  此外,協定亦提供以下稅務寬免安排:

(一)芬蘭向香港居民徵收股息及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稅率,將會由現時的20%(如納稅人為公司)及30%(如納稅人為個人),分別降至適用於股息的5%/10%(視乎其控股的百分比而定),以及適用於特許權使用費的3%;

(二)香港的航空公司如經營往來芬蘭的航線,只須就有關利潤按香港稅率繳納利得稅,無須在芬蘭課稅;及

(三)香港居民如在芬蘭就國際航運賺取利潤,無須在芬蘭課稅。

  香港與芬蘭的全面性協定亦包含資料交換條文,讓香港可履行提升稅務透明度和打擊逃稅的國際義務。

  該全面性協定在雙方完成有關的批准程序後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就協定作出一項命令,有關命令須經立法會以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通過。

  有關香港與芬蘭的全面性協定(只有英文版)詳情載於稅務局網頁(www.ird.gov.hk/eng/pdf/Agreement_Finland_HongKong.pdf)。

  香港將繼續與貿易及投資夥伴磋商,以拓展全面性協定網絡。

 
2018年5月2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