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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17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草案》修正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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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今日(七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7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草案》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講稿附錄我的修正案,以修正第3至6、8、9、10、13、14、16、17、32、33及34條,並加入新訂的第14A條。
 
  在審議《條例草案》期間,法案委員會和相關持份者向政府提出很多寶貴意見。正如我在恢復二讀辯論時提及,政府提出的57項修正案中,接近六成,即32項,是回應法案委員會及持份者的建議。我現在簡單概述一些主要的修正案。
 
(一)有關轉讓定價規則的適用範圍
 
  因應持份者就轉讓定價規則應用於本地交易對商界所帶來的合規負擔的關注,以及因應稅務局在執行轉讓定價規則時會考慮有關交易的整體香港稅務狀況的現行做法,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中的第50AAJ條。
 
  具體而言,有關修正案旨在反映政策原意,即就相聯人士之間不會引致實際稅務差異的本地交易,若該等本地交易不具有避稅目的,有關人士便無須在報稅表內按獨立交易條款計算該等交易所帶來的收入或虧損,而稅務局也不會按此基礎作出評稅。此外,我們亦不會要求涉及貸款的本地交易,例如免息貸款,以獨立交易條款報稅及評稅,但貸款者在其放債業務或集團內部融資業務的通常運作中借出的貸款除外。
 
(二)放寬擬備總體檔案及分部檔案的豁免門檻及期限
 
  在擬備總體檔案及分部檔案方面,我們建議進一步放寬以業務規模為準則的豁免,把收入總額門檻由2億元增加至4億元,而資產總值門檻則由2億元增加至3億元。我們同時建議豁免企業就相聯人士之間的本地交易擬備分部檔案。在確定企業是否符合以關聯方交易性質及價值為準則的豁免門檻時,有關本地交易亦不會計算在內。
 
  綜合《條例草案》下的各種豁免及我們建議的修訂,我們估計只有約一千多家企業,即需繳交利得稅企業中的少於百分之二,須擬備總體檔案及分部檔案。我們認為經修訂的豁免門檻,已在維持轉讓定價文件規定的整體成效與盡量減輕商界的合規負擔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此外,考慮到企業需要更多時間擬備總體檔案及分部檔案,我們建議將擬備有關檔案的期限延長,由企業的會計期結束後六個月延長至九個月,以便與提交報稅表的期限一致。
 
(三)擬議第15F條及第50AAK條的生效日期
 
  《條例草案》中的第15F條旨在將知識產權的課稅與價值創造掛鈎。第50AAK條則落實「經合組織指定做法」,規定將收入或虧損歸因於非居民人士在香港的常設機構須按該機構是獨立分開企業的原則斷定。
 
  因應持份者的關注,我們建議將第15F條及第50AAK條的生效日期延後12個月,即有關條文將適用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當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年度,讓納稅人有更多時間作準備。
 
(四)釐清第15BA條的應用
 
  第15BA條旨在把本港案例所採納的市值原則,以及沿用已久的資產交易稅務處理方法納入《稅務條例》。若納稅人把資產的意圖改變,例如將某資本資產轉為營業存貨,稅務局會按第15BA條的規定在出現有關轉變時應用市值原則處理。有關原則也適用於某營業存貨在非營商過程中被取得/處置的情況。若對資產的意圖沒有改變,又或沒有在非營商的過程中取得或處置資產,第15BA條將不適用。因應持份者對擬議第15BA條與現行第15C條之間的關係,我們提出修正案以釐清該兩項條文的應用範圍。稅務局亦會在《條例草案》通過後,在其釋義及執行指引中作進一步說明。
 
(五)就預先定價安排申請訂立收費上限
 
  《條例草案》設立法定的預先定價安排制度,讓企業可與稅務局就如何將獨立交易原則應用於相聯企業間的主要交易,預先達成共識。
 
  我們明白納稅人希望更明確掌握稅務局對預先定價安排申請的收費。因應持份者的意見,我們建議就預先定價安排申請訂立50萬元的收費上限,這收費上限並不包括稅務局聘請外間顧問的直接費用及交通費,該等費用須全數由申請人承擔。
 
  除了積極回應法案委員會及持份者的意見外,我們亦提出另外25項技術性或行文修訂的修正案。由於這些修正案不會改變《條例草案》的實質內容,我在此不作詳細的闡述。
 
  主席,法案委員會已審閱並支持政府建議的修正案,我懇請各位議員通過有關的修正案。多謝主席。
 

2018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