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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廢除《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印度共和國)令》及《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芬蘭共和國)令》議員議案開場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廢除《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印度共和國)令》及《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芬蘭共和國)令》議員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梁繼昌議員、各位委員的積極參與,以及立法會秘書處的協助,令兩項命令的審議工作得以完成。

  政府作出兩項命令,目的是落實香港分別與印度及芬蘭已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全面性協定)。我希望議員反對涂謹申議員的兩項議案,讓該兩份協定盡早在香港生效。

  政府的一貫政策是積極與香港的貿易及投資夥伴簽訂全面性協定,以減輕香港企業的稅務負擔,同時鼓勵外地企業在港投資,加強香港與其他地區的經貿聯繫。計及印度及芬蘭在內,香港現時已經與40個稅務管轄區簽訂全面性協定,我們會繼續積極物色合適的磋商夥伴,以期在未來數年內使全面性協定的總數能增加到50份,進一步擴展網絡。

  印度是香港第七大貿易夥伴,而芬蘭則是香港在北歐首個全面性協定夥伴。早日落實兩份全面性協定,可讓商界和社會受惠於協定帶來的經濟效益。印度和芬蘭已分別完成其批准協定的程序,港方的兩項命令通過後,這兩份協定的雙重課稅寬免措施最早可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開始的課稅年度生效。

  香港在商議全面性協定時,採取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及聯合國的稅收協定範本為藍本,以符合國際社會的最新要求。其他稅務管轄區亦普遍採用這些協定範本。

  與印度及芬蘭簽訂的全面性協定是香港首兩份根據經合組織最新要求,容許將交換所得的稅務資料用作有限的非稅務用途的全面性協定。有關條文以往是經合組織稅收協定範本的非強制性條文,但自二零一二年起已成為必要的條文,反映國際社會把稅收協定交換所得的資料用作非稅務用途的共識。香港與印度及芬蘭簽訂的全面性協定容許有關用途,與現時國際社會的要求一致。

  特區政府十分重視資料交換機制下的資料保密,並致力確保嚴謹遵行有關機制。首先,資料交換必須為稅務目的而進行,而且不得提出打探性質的資料交換要求。香港稅務局絕對不會受理任何純以非稅務為由提出的資料請求。

  提出交換資料請求的一方在獲得資料後,如果希望進一步使用交換所得的稅務資料作非稅務用途,必須先取得提供資料一方的同意。在香港,稅務局收到有關請求後,會諮詢相關執法機關及律政司,並只有在相關政府部門不反對的情況下,才會同意協定夥伴的請求。

  按照香港法律,稅務資料只能用作有限的非稅務用途,是在三方面,即追討因販毒、有組織及嚴重罪行及恐怖主義而產生的得益。香港的全面性協定夥伴必須亦有相類似的法律容許稅務資料用於上述指定的非稅務用途,才可利用與香港交換所得的稅務資料作相同用途。即使全面性協定夥伴的法律容許將交換所得的稅務資料作其他用途,但如果超出了香港法律所允許、剛才提及的三個範圍,香港稅務局也不會批准有關請求。

  涂議員認為政府應要求協定夥伴透過其他現有渠道,例如刑事司法協助協定,尋求香港就刑事事宜上的協助。政府在小組委員會會議上已多次清楚解釋,不論全面性協定或刑事司法協助協定均不會妨礙協定夥伴根據其他協定、安排或慣例提供協助。因此,全面性協定和刑事司法協助協定是獨立分開的機制,兩者均按其法例和機制運作,即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香港法例第40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45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香港法例第575章),只限於追討因販毒、有組織及嚴重罪行,以及恐怖主義產生的得益。這與在本地法律制度下及根據《稅務條例》所作的資料交換,屬兩個不同體制,不能混為一談,而《稅務條例》下的資料交換亦有嚴謹的處理方式。

  涂議員認為香港的協定夥伴如需取得資料作非稅務用途,應該由司法機構處理有關請求。我理解涂議員的關注,但我必須指出,香港與印度及芬蘭簽訂的全面性協定所包含的交換資料條文,與經合組織最新的稅收協定範本一致,符合國際社會的共識,也有嚴謹有效的實施機制。如果香港原則上拒絕根據全面性協定將已交換的資料用作有限度非稅務用途的要求,不僅違反國際現行普遍做法,也會嚴重影響其他地區將來與香港簽訂、甚至商討全面性協定的意欲,窒礙香港拓展全面性協定網絡和加強對外經貿聯繫的工作。

  香港分別與印度和芬蘭進行了歷時近十年的談判,成果得來不易。如果涂謹申議員的動議獲通過,該兩項協定將無法在香港生效,我們預期印度和芬蘭不會願意與香港重啟談判,更不會接受偏離經合組織要求的安排。多年努力的成果,以及兩項協定可為香港帶來的經濟效益,都會付諸東流。

  因此,我懇請議員反對涂謹申議員的兩項議案,讓香港與印度和芬蘭簽訂的全面性協定盡早生效。

  多謝代主席。

 
 
2018年11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