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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2018年稅務(豁免基金繳付利得稅)(修訂)條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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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二月七日)在憲報刊登《2018年稅務(豁免基金繳付利得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以向在香港營辦的合資格基金提供利得稅豁免。

   政府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旨在釋除歐洲聯盟理事會(歐盟)對香港適用於以私人形式發售離岸基金的稅務安排存在分隔措施的疑慮,及為所有在香港營辦的基金締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以提升香港稅務安排的競爭力。這有助鞏固香港作爲國際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並帶動對本地相關專業服務的需求,促進香港金融服務業的整體發展。」

   「為達成上述目標,我們建議在《稅務條例》(第112章)(《條例》)中加入獨立成章的修訂條文,讓所有在香港營辦的基金,只要符合若干條件,不論其結構、中央管理和控制的地點、規模或目的,均可就指明資產的交易享有利得稅豁免。此外,基金投資於本地和海外私人公司,亦可享有利得稅豁免。」

   發言人補充說:「為減低避稅風險,我們會引入防止濫用的措施,包括對基金投資私人公司時,該些私人公司所持有的不動產及資產,以及基金在私人公司的投資持有期作出要求。此外,現時有關居港者的防止迂迴避稅條文亦會繼續保留。總括而言,有關建議已在促進市場發展和防止濫用稅項豁免之間取得平衡。除必要的修訂外,《條例》的現有條文會予以保留。」

   根據《條例》,向公眾發售的在岸和離岸基金已享有利得稅豁免。至於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基金方面,則只有離岸基金,以及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在岸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享有利得稅豁免。其他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在岸基金不能像以私人形式發售的離岸基金一樣享有利得稅豁免。歐盟指出香港適用於離岸基金的稅務安排存在問題,原因是當中包含分隔措施。政府公布會因應國際稅務合作的要求,檢視適用於基金業的稅務優惠安排。

   《條例草案》將於十二月十二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

2018年12月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