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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政府歡迎立法會通過《2018年稅務(豁免基金繳付利得稅)(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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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歡迎立法會今日(二月二十日)通過《2018年稅務(豁免基金繳付利得稅)(修訂)條例》(《條例草案》),以向在香港營辦的合資格在岸及離岸基金提供利得稅豁免。
 
  根據《條例草案》,所有在香港營辦、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在岸及離岸基金,只要符合若干條件,不論其結構、規模或目的,均可就指明資產的交易享有利得稅豁免。此外,合資格基金投資於本地和海外私人公司,亦可享有利得稅豁免。《條例草案》旨在釋除歐洲聯盟理事會對香港適用於以私人形式發售離岸基金的稅務安排存在分隔措施的疑慮,及為所有在香港營辦的基金締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以提升香港稅務安排的競爭力。
 
  政府發言人說:「為減低避稅風險,我們已引入防止濫用的措施,包括對基金投資私人公司時,該些私人公司所持有的不動產及資產,以及基金在私人公司的投資持有期作出要求。此外,現時有關居港者的防止迂迴避稅條文亦會繼續保留。」
 
  「《條例草案》將有助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並帶動對本地相關專業服務的需求,促進香港金融服務業的整體發展。由於窒礙基金投資於本地私人公司的稅務安排亦已經移除,本地初創企業也會因而受惠。」
 
  新稅務安排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2019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