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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財庫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8年稅務及強積金計劃法例(關於年金保費及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稅務扣除)(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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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今日(三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8年稅務及強積金計劃法例(關於年金保費及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稅務扣除)(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首先,我要多謝法案委員會主席黃定光議員和其他委員,以及立法會秘書處和法律顧問的努力,令《2018年稅務及強積金計劃法例(關於年金保費及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稅務扣除)(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我亦要多謝業界、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對稅務扣除建議的寶貴意見。
 
  為納稅人提供稅務誘因,鼓勵他們購買延期年金或作出強積金自願性供款,是希望市民盡早儲蓄作退休之用,以應對長壽風險。我們審視過其他地區的經驗,知悉在鼓勵市民自願儲蓄作退休之用時的其中一個阻力,是市民對退休理財產品並不理解,甚至有誤解。所以單純提供稅務扣除並不足夠,另一個工作重點是如何幫助市民理解自己的理財需要,從而作出適合自己的長期儲蓄安排。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已經聯絡了投資者及理財教育委員會和消費者委員會,研究怎樣幫助市民作出合適的選擇。
 
  在過往的討論過程中,我們發覺市民大眾不太理解年金。延期年金的好處是經過累積期後有長時間的穩定收入,而很多智庫或精算學會都提出,將儲蓄年金化是一個可取的退休財務策略,因為它透過合約令投保人有紀律地儲蓄和不會一次過花光儲蓄。但延期年金是一份長期合約,投保人必須就儲蓄期、保費總額及派發年期等,在訂立合約時,因應個人需要作出抉擇。
 
  年金的目的是減低風險,令投保人安心,而並非如其他投資安排般是為了獲取回報而承擔風險。所以,我們不能將延期年金和可扣稅自願性供款作出比較。市民應考慮自己的需要和承擔風險的能力而作出取捨。
 
  《條例草案》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使納稅人就繳付合資格年金保費和作出強積金可扣稅自願性供款,享有薪俸稅或個人入息稅扣減。同時,《條例草案》亦修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及相關的附屬法例,為設立「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以持有可扣稅自願性供款,以及相關的規定,訂定條文。
 
  《條例草案》訂明合資格的延期年金需要符合由保監局發出的指引內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有兩大範疇,分別是為確保合資格的年金產品符合退休理財的目的,以及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主要規定為最低保費總額為18萬元、供款期最少五年、最短年金期為十年、年屆50歲或以上人士可提取年金、銷售說明書及與持有人的相關通訊內須清楚註明產品的內部回報率、須清楚公布保證年金額和浮動年金額,以及清楚分開附加保障與合資格年金的保費。
 
  至於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為了達至退休儲蓄的目標,有關供款會有「保存規定」,即是只可在65歲退休時或基於法例容許的理由提取,以避免累算權益在退休前漏失。
 
  有業界和議員都希望能進一步提高每名納稅人的稅務扣除額上限。現時建議的60,000元上限,已充分考慮業界和議員的意見,以及納稅人的利益:有關稅務扣除額上限是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和延期年金保費合計可享的扣除總額,以提供更大彈性;我們也容許須繳稅的夫婦之間可分配延期年金保費的稅務扣除,以申請合共120,000元的扣除總額,前提是每名納稅人所申請的扣除額不超過個人上限,即60,000元。我們會視乎推出稅務扣除後公眾的反應,適時檢視扣稅上限會否有進一步上調的空間。
 
  亦有議員提及是否可將稅務扣除擴展至其他合適的理財工具。政府對此持開放態度,大前提是要有一個機制確保有關理財安排是為長期儲蓄作退休之用。
 
  正如黃定光議員剛才的報告,法案委員會亦曾就合資格延期年金的資格準則的考慮因素、年金的回報、作出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的方式、中介人規管和公眾教育、各政策局或部門在處理設有資產審查的公共服務和福利計劃的申請時會如何處理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的累算權益,以及稅務扣除的技術細節等事宜進行討論。我們已就各項事宜向委員會作出詳細解釋,委員會並沒有進一步的問題。

   代主席,今次的稅務扣除,由財政司司長在去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提出,到今天提交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在這短短大約一年之間,便由一項建議,有望即將成為惠及市民的政策措施。因為不論是政府、議員,抑或是業界,都希望可盡快落實這項措施,令市民受惠,並為將來未雨綢繆。我再次感謝各位議員就《條例草案》提出的寶貴意見及支持。
 
  《條例草案》已得到法案委員會的支持,我懇請本會予以通過,讓有關稅務扣除安排可在今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代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9年3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