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網頁指南 聯絡我們 分享 RSS
  • 還原字體
  • 較大字體
  • 最大字體

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十三題:香港會

***********

  以下是今日(九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香港會於一八四六年香港成為英國殖民地不久成立。一八九五年,港英政府以年租324元,批出中環皇后像廣場旁、昃臣道的一幅土地予香港會,租期999年(即至二八九四年為止),用作興建一幢英國官商巨賈聯誼的會所。一九八○年代初,香港會與一個私人發展商達成協議,由後者出資重建原會所為樓高21層的新大廈,以換取出租大部分樓層的租金收入,直至二○○九年為止。有意見認為,香港會佔用中環核心用地逾一世紀,惟其會員一直只有約1 500名,而因應香港已於一九九七年回歸祖國,該會所作殖民地時期英國官商聯誼場所的用途不復存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香港會會所土地契約的詳情,以及當中有否發展和分租限制及履行社會責任條款;現時市民可從甚麼途徑查閱該契約;
 
(二)香港會會所在一九八○年代初重建時有否向政府支付土地補價,以及香港會現時須否就會所的租金收入繳稅;
 
(三)香港會會所以低廉地租佔用中環核心用地,會員非富則貴,一般市民無法享用其設施,政府有否評估此情況是否不合時宜及不符合公眾利益;
 
(四)會否考慮前港督金文泰於十九世紀初的建議:以一個會員資格開放予所有種族、社會階層人士的會所,取代香港會;及
 
(五)有否評估香港會會所用地現時市值為何;會否考慮向香港會提出換地建議,騰出其會所佔用的珍貴用地作重新發展,以便把所得收益用於紓緩政府破紀錄的財政赤字?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五個部分,經諮詢民政事務局、民政事務總署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後,現回覆如下:

 (一)香港會會所位於海旁地段第274號,其地契年期由一八九四年二月二十日起計999年。該地契屬舊式的無限制批約,除了限制用地不可作厭惡性行業的條款外(見註),並沒有其他限制條款。市民可透過土地註冊處查閱有關土地契約。

 (二)一般而言,只要重建項目的用途、發展參數等並無抵觸地契條款載列的限制,土地業權人於用地上進行重建並不需要進行契約修訂,亦不涉及土地補價。按這基本原則,由於香港會的地契屬舊式的無限制批約,其重建並不涉及契約修訂和土地補價。

   ​至於該會是否須就租金收入繳稅,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基於《稅務條例》(第112章)的公事保密條款,政府未能透露個別個案的資料。

 (三)及(四)香港會是一所私人會所,持有根據《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376章)由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發出的合格證明書。民政事務總署表示,第376章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會社所在地的樓宇及消防安全,而並無限制會社的活動及經營模式,包括其招收會員的資格及準則。

 (五)土地契約屬政府和私人土地業權人之間的私人合約,對雙方均具約束力,修訂地契條款或進行換地須由雙方同意。一般來說,政府只會在非常特殊且具充分政策理據的情況下(例如保育個別特殊土地或建築物),才與土地業權人商討非原址換地,而香港會的用地並不屬於此類情況。從實際角度出發,我們相信任何土地業權人不會輕易放棄位處中環「商業」用途地帶的土地,即使假設雙方進行商討,政府在過程中亦很可能要作出相當大的承擔。

 註:當中有五類厭惡性行業限制(主要與餐飲業務相關)已透過豁免許可證獲得豁免。


2021年9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