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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政府展開立法工作使《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的多邊公約》在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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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的多邊公約)令》將於九月三十日刊憲,並於十月十九日提交立法會按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審議。該命令將有助香港落實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公布的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BEPS)應對方案。

  BEPS是指跨國企業利用稅務規則的差異及錯配,人為地將利潤轉移至只有很少或沒有經濟活動的低稅或無稅地方的規避繳稅策略。香港於二○一六年六月向經合組織承諾實施BEPS應對方案,當中與稅收協定相關的措施,包括防止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安排(全面性協定)遭濫用,以及改善全面性協定所訂定解決爭議的機制。

  經合組織制定《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的多邊公約》(《公約》),旨在確保與稅收協定相關的BEPS應對措施在多邊框架內迅速、協調和一致地實施,免卻稅務管轄區之間進行繁瑣的雙邊稅收協定談判,零碎地變更相關的稅收協定條文。截至二○二二年九月十六日,包括香港在內的99個稅務管轄區已加入《公約》。

  政府於二○一六年年底就BEPS應對方案的擬議實施策略進行公眾諮詢時,接獲意見表示支持藉《公約》修訂雙邊稅收協定,以免卻逐一修訂的需要,並為納稅人提供更明確的稅務依據。

  中國在二○一七年成為《公約》簽署方,並在二○二二年五月向經合組織交存《公約》的核准書。中央人民政府在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將《公約》的適用範圍延伸至香港。在完成本地立法程序後,《公約》的條文將在香港生效。

  香港已把39份與貿易夥伴簽訂的全面性協定列為香港意欲受《公約》涵蓋的協定。其餘六份香港已簽訂的全面性協定由於已包含符合BEPS要求的條文,因此沒有被列入。就受《公約》涵蓋的稅收協定而言,《公約》的規定最早於二○二三年四月一日(就來源預扣稅)或二○二四年四月一日(就其他稅項)在香港具有效力,實際日期視乎香港的稅收協定夥伴何時完成《公約》的立法及相關程序。

  為了讓持份者了解《公約》對香港個別全面性協定的影響,稅務局會在其網站發放資訊,公布《公約》對受涵蓋全面性協定將何時生效及如何作出變更。

 
 
2022年9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