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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2年稅務(修訂)(指明外地收入徵稅)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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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2年稅務(修訂)(指明外地收入徵稅)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現在介紹政府稍後將會動議的修正案。
 
  修正案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刪除《條例草案》第15I條,即有關「豁除實體」的涵義和第15H(1)條中「豁除實體」的定義,並對第15H(1)條有關「跨國企業實體」的定義作出相應修訂。該些修訂是因應歐盟於《條例草案》引入立法會後向我們明確表示,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的涵蓋範圍宜盡量寬廣,並不應在機制中加入「豁除實體」,而歐盟亦從未接受其他稅務管轄區在其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中訂定此類豁除。正如政府向立法會法案委員會解釋,儘管我們建議刪除「豁除實體」的相關條文,《條例草案》的其他條文及《稅務條例》的現有條文已盡可能使減輕豁除實體在機制下的合規負擔的效果得以保留。因此,修正案並不會為豁除實體帶來實質負面影響。
 
  修正案亦回應歐盟的另一項關注。歐盟明確表示,受惠於現行稅務優惠措施的實體,只有在各項稅務優惠措施之下,就其外地非知識產權收入,即利息、股息和處置收益,符合相關的實際經營活動的規定,才可豁免於機制下適用的規則,而關聯法應適用於受非知識產權稅務優惠措施涵蓋的納稅人所得的知識產權收入。因此,我們建議在刪去包含受惠於稅務優惠措施的納稅人的有關「豁除實體」涵義的條文後,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15H(1)條中「指明外地收入」的定義,使得自於或附帶於各稅務優惠措施下納稅人進行的獲利活動的外地非知識產權收入,即利息、股息和處置收益,不納入「指明外地收入」的範圍。由於香港現時所有稅務優惠措施都不涵蓋知識產權收入,故這項修正案不會對納稅人有任何實質影響。
 
  除了積極回應歐盟的關注外,我們亦提出六項對《條例草案》中文文本作輕微文字修訂的修正案。由於這些修正案不會改變《條例草案》的實質內容,我在此不作詳細闡述。
 
  主席,法案委員會已審閱並支持政府建議的修正案,我懇請各位議員通過有關修正案。
 
  多謝(代)主席。


2022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