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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印刷公司及其董事和經理逃稅罪成被判罰款及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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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間印刷公司、其公司董事及經理於六月十六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逃繳利得稅罪名成立,兩名董事及經理即時還押。案件於今日(七月十日)判刑,印刷公司被判罰款200,000元(每條控罪50,000元),另加一筆984,362.50元的罰款,相等於逃繳稅款的50%。該名董事被判即時入獄24個月及罰款984,362.50元,相等於逃繳稅款的50%。該名經理被判即時入獄12個月。

  該印刷公司董事和經理分別六十四歲及六十九歲,是一對夫婦。二人和印刷公司先前否認有關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共十一項蓄意意圖逃稅罪名成立。控罪包括六項指三名被告擬備或備存虛假的帳簿或其他紀錄,從而短報印刷公司二○○六/○七至二○○八/○九課稅年度的營業額,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f)款;一項為印刷公司在其二○○九/一○課稅年度的利得稅報稅表漏報營業額,觸犯《稅務條例》第82條第(1)(a)款;及四項指董事在上述四個課稅年度印刷公司的利得稅報稅表上簽署,而無合理理由相信其為屬實,觸犯《稅務條例》第82條第(1)(d)款。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該董事透過一間無活動公司的銀行戶口收取一名客戶的貨款,但只將部分貨款轉至印刷公司的銀行戶口,餘款則轉至夫婦的個人銀行戶口。二人修改原本的需繳貨款通知書所示的貨品單價及總貨款,偽造需繳貨款通知書及相關收款紀錄,以配合印刷公司銀行戶口內有關銷貨的存款數額,再將偽造紀錄交給會計師擬備印刷公司的財務報表,導致該印刷公司呈報給稅務局的銷貨收入比實際為低。在二○○六/○七至二○○九/一○共四個課稅年度內,該印刷公司有33項銷貨交易的收入被調低,經修訂短報的銷貨額合共12,869,258元,逃繳稅款總額達1,968,725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2023年7月10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5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