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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23年稅務(修訂)(合資格股權權益持有人的處置收益)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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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23年稅務(修訂)(合資格股權權益持有人的處置收益)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23年稅務(修訂)(合資格股權權益持有人的處置收益)條例草案》。

  香港實行簡單而具競爭力的稅制,不會就處置屬資本性質的股權權益的收益徵稅。在審核收益的性質時,稅務局目前採用「營業標記」的方法,即考慮個案的相關事實和情況,判定收益的性質。如收益屬資本性質,便無須課繳利得稅;如收益屬收入性質,則須課繳利得稅。

  由於企業在擴展和重組業務時經常涉及取得和處置股權權益,財政司司長在二○二三至二四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演辭中公布,政府會提出優化建議,提高處置屬資本性質的股權權益的本地收益無須課稅安排的明確性。《條例草案》的目標是實施一項稅務明確性優化計劃,處置股權權益的本地收益若符合指明準則,便無須通過「營業標記」的分析,即可確定無須課繳利得稅。具體而言,《條例草案》訂明,若投資者實體在緊接處置股權權益的日期前,連續24個月一直持有獲投資實體的若干股權權益,而這些一直被持有的股權權益佔獲投資實體全部股權權益的至少百分之十五,則投資者實體從該項處置中所得的有關收益無須課繳利得稅。投資者實體必須為法人或擬備獨立財務帳目的安排(例如合夥和信託),但不包括自然人。《條例草案》亦訂明投資者實體及其密切相關實體所持有的股權權益的合計方式,以及分批處置股權權益時的處理方法。

  稅務明確性優化計劃將適用於在二○二三年四月一日或之後的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累算、並在二○二四年一月一日或之後處置股權權益所得的有關收益。

  為了在便利營商和維持本港稅制穩健之間取得平衡,若有關收益通常不被視為屬資本性質,或是在濫用風險相對較高情況下產生,《條例草案》會豁除有關收益於計劃之外。被豁除的有關收益,會繼續由稅務局按照現行安排,使用「營業標記」方法判定其性質及是否需要課稅。同樣地,對於選擇不參與計劃的納稅人,稅務局會繼續採用現行的「營業標記」方式,考慮有關處置收益的稅務待遇。

  《條例草案》亦訂明與計劃有關的技術事宜,包括生效日期、計算方式,以及其他與計劃有關的行政安排。我們已向立法會發出文件,解釋《條例草案》的詳情。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和稅務局已經就稅務明確性優化計劃積極地諮詢業界,涵蓋80多個商會和業界組織,以便制定計劃和訂定細節。我在此感謝持份者支持計劃並給予我們寶貴的意見。

  我期望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盡早落實稅務明確性優化計劃,讓企業可及早明確有關收益無須課稅,並加快釐定稅項,減低企業的合規成本,從而進一步提升我們的稅務競爭力。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3年11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