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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運輸及物流局局長動議二讀《2023年稅務(修訂)(飛機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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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23年稅務(修訂)(飛機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3年稅務(修訂)(飛機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提倡依托香港金融和物流優勢,發展高增值貨運、飛機租賃和航空融資業務等。《二十大報告》更支持香港發揮自身優勢和特點,鞏固提升香港在國際金融、貿易、航運航空、創新科技、文化旅遊等領域的地位。因此,特區政府致力持續提升香港在全球飛機租賃市場的競爭力。

  飛機租賃屬全球性業務,運作上不受地域限制。愛爾蘭及新加坡等地區早在九十年代已經開始提供優惠的當地稅務安排以發展飛機租賃。直至我們在二○一七年推出飛機租賃稅務優惠制度(飛機租賃稅制),以提供利得稅寬減後,飛機租賃業才開始在香港發展起來。

  過去幾年全球飛機租賃市場迅速變化,加上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制訂的國際稅務改革方案,即BEPS 2.0,令飛機租賃稅制的競爭力受到影響。如果不優化飛機租賃稅制,我們將面臨較大機會失去現有的飛機租賃業務以及相關的稅收和經濟效益,更遑論取得更多的市場份額。我們希望藉着優化飛機租賃稅制並充分發揮香港在金融及專業服務方面的優勢,提升香港在此流動性高及全球化行業的競爭力,從而令香港的經濟結構更多元化和提升香港作為國際航空和金融中心的軟實力。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以引入措施優化飛機租賃稅制。《稅務條例》的修訂建議涵蓋以下範疇:

(一)容許合資格飛機出租商就為取得飛機而招致的開支扣稅;
(二)擴闊飛機租賃稅制的涵蓋範圍以包括濕租租約及融購租約,並取消租約年期須為至少一年的要求;
(三)賦予「飛機租賃活動」一詞較廣泛的定義,以涵蓋將飛機出租予飛機營運商以外的租賃活動;
(四)容許扣除因購置飛機而支付予香港境外的非財務機構融資人的利息開支,這些非財務機構融資人可能是借款人相聯者;及
(五)為合資格飛機出租商和飛機租賃管理商訂明門檻要求以符合經合組織的規定。

  運輸及物流局已於去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十二月十九日期間就上述的優化措施進行了為期四星期的業界諮詢。我們亦於今年七月十日向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簡介建議的優化措施。業界及委員會均整體上支持此建議。

  《條例草案》獲通過後,修訂建議將追溯至始自今年四月一日的課稅年度生效以讓優化措施及早實施。這將讓飛機租賃稅制在全球飛機租賃市場中維持競爭力。

  主席,飛機租賃市場發展迅速,我們必須盡快優化飛機租賃稅制以早日爭取更多的全球飛機出租商使用香港這個平台進行飛機租賃活動。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使草案得以早日通過落實。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3年11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