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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地產代理漏報租金收入及虛假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罪成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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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地產代理今日(三月十五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逃稅罪名成立,法官將案件押後至四月十九日,待被告提交求情陳辭後判刑。

  現年六十五歲的被告是持牌地產代理,經營一間地產代理公司。她承認十一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及一項無合理辯解而提交不正確報稅表的控罪。逃稅控罪中,七項為被告在二○○八/○九至二○一四/一五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租金收入;兩項為被告就稅務局索取其在二○○九/一○及二○一一/一二課稅年度內出租物業資料的要求時,給予虛假的書面答覆;及兩項為被告就申索扣除二○一四/一五課稅年度居所貸款利息作出虛假陳述,分別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a)、(e)及(c)款。提交不正確報稅表控罪為被告在二○一五/一六課稅年度報稅表少報租金收入,觸犯《稅務條例》第80條第(2)(a)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涉案期間擁有十二個物業,其中十個物業作出租用途。被告在其二○○八/○九至二○一四/一五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均沒有填報任何物業租金收入,而在二○一五/一六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只申報其中一個出租物業的租金收入。稅務局曾就被告在二○○九/一○及二○一一/一二兩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沒有申報任何租金收入發出書面查詢,被告書面回覆指在該兩個課稅年度沒有任何出租物業。此外,被告分別在其二○一四/一五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及一張申請表格內就其出租物業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報稱她全年以該物業作居所用途。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親自或委託地產代理為其十個出租物業(當中四個分拆為劏房)尋找租客,租金存入被告、其家人或公司的銀行戶口內。另外,被告兩次虛報在二○一四/一五課稅年度全年在其出租物業居住,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在其二○○八/○九至二○一五/一六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及少報租金收入合共4,605,711元,少徵收稅款共534,840元。被告虛報以申索扣除的二○一四/一五課稅年度居所貸款利息為10,534元,逃繳稅款1,790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此外,任何人士無合理辯解而提交不正確報稅表,即屬違法,每項控罪可被判最高罰款一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2024年3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