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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26年稅務(修訂)(自動交換資料)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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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26年稅務(修訂)(自動交換資料)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感謝《2026年稅務(修訂)(自動交換資料)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李惟宏議員和九位議員參與《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我亦感謝剛才發言的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並就《條例草案》提出寶貴意見。
 
  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及負責任的稅務管轄區,一直配合國際間提升稅務透明度及打擊跨境逃稅的工作。自二○一八年起,香港按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經合組織)制定的共同匯報標準,在確保資料保密和安全的前提下,每年與夥伴稅務管轄區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協助相關稅務當局對其稅務居民進行評估,以及偵查和打擊逃稅。
 
  經合組織自二○二四年起,就香港實施共同匯報標準的成效展開第二輪成員相互評估,並認為香港應加強識辨申報財務機構和優化罰則。我們的目標是在今年六月底前完成跟進經合組織的意見,以期讓香港在成員相互評估中維持良好評級,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避免被外地視為不合作稅務管轄區而增加香港企業在外地的合規和稅務負擔。
 
  在考慮經合組織的意見後,我們建議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以優化香港自動交換稅務資料的行政框架,具體措施包括(一)強制申報財務機構登記,以便稅務局加強識辨、(二)優化申報財務機構備存盡職審查紀錄的規定,以及(三)優化罰則,並訂立行政罰則機制代替檢控,提升處理個案效率。《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擬議措施將於明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我希望強調,在制訂立法建議時,政府充分考慮了持份者的意見,並參考了本地相關法例,以及與香港情況相近的稅務管轄區的相關法規及安排,例如加拿大、新加坡及英國,確保香港相關安排與國際接軌的同時,盡量減低業界的合規負擔。
 
  讓我列舉一些例子:
 
*在強制登記方面,對於沒有帳戶須要申報的財務機構,稅務局會優化自動交換稅務資料網站,方便它們及其服務提供者可透過稅務局新稅務網站登入,無須另行開設帳戶。
 
*有關已解散申報財務機構的備存紀錄要求方面,我們同意董事等指明人員可以指定第三方保管人履行備存紀錄的責任。
 
*罰則方面,我們建議的罰則較新加坡溫和,與加拿大及英國大致相若。
 
  事實上,在各稅務管轄區同樣須因應經合組織要求而實施共同匯報標準的前提下,香港的其他獨特競爭優勢,包括「一國兩制」、簡單透明低稅制及優良營商環境,將會更為突顯。
 
  有議員表示關注申報財務機構的定義。我想指出,《條例草案》並沒有擴闊《稅務條例》第50A(1)條有關「財務機構」或「申報財務機構」的定義。我們繼續按照經合組織的定義,即財務機構包括四類實體,分別是託管機構、存款機構、投資實體及指明保險公司。居於香港的財務機構,或非居於香港的財務機構位於香港的分支機構,均屬申報財務機構。
 
  議員關注的家族辦公室、信託或基金是否屬《稅務條例》下的財務機構,則須視乎相關實體的運作情況,包括有否經營業務或是否由另一財務機構管理。稅務局正制定自行評核工具,以協助信託及其他實體判定它們是否符合《稅務條例》下申報財務機構的定義及須否遵行相關責任。
 
  另外,有議員表示關注,如申報財務機構因技術性錯誤,導致大量資料不正確或不完整,會否受罰。我想指出,稅務局在決定是否提吿或決定罰則時,會考慮每宗個案的具體事實及情況(包括違規行為的成因、違規次數和意圖等),亦會考慮其他寬減因素。
 
  主席,與議員及持份者溝通的過程中,我們明白大家對整體自動交換稅務資料機制下,董事在實體解散後的備存紀錄規定、法定免責辯護條款,以及行政罰則的覆蓋範圍等事項的關注。我們會繼續與議員及持份者交流,並對優化相關機制持開放態度。
 
  此外,我感謝議員和立法會法律顧問在法案委員會就法律草擬方面的建議。政府將提出修正案,以提升《條例草案》的清晰度。我會留待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再闡述有關內容。
 
  主席,與以往實施共同匯報標準安排一樣,稅務局會適時發布指引,並為業界提供支援,包括優化現行自動交換稅務資料網站,以協助業界適應新規定及減輕合規負擔。
 
  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及政府稍後提出的各項修正案,使香港可以在經合組織成員相互評估中維持良好評級,鞏固我們得來不易的國際金融中心的優良聲譽。
 
  本人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6年6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