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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因在報稅表上填報不確而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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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納稅人因沒有合理辯解,在個別人士報稅表作出不正確的陳述,違犯《稅務條例》第 80(2)(b)條的規定,今日(五月九日)在西區裁判署承認控罪,被判罰款共 19,000 元。

    被告被控於 1997/98 及 1998/99 課稅年度報稅表中申報不正確的資料,以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

    雖然被告的父親已於 1996 年 6 月去世,但他仍於上述課稅年度報稅表中申報供養他父親及全年與他同住,並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

    稅務局發言人說根據《稅務條例》的規定,填報不確報稅表,可招致重罰。違規者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就每項控罪被判罰款 50,000 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今年度 1999 至 2000 課稅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稅表已於 5 月 2 日發出。發言人補充:「納稅人需要在一個月內(若為獨資業務東主,則為三個月)提交報稅表給稅務局。納稅人在填寫報稅表時,必須呈報正確和真實的資料。」

二 0 0 0 年五月九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