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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駁回逃稅判刑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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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今日(八月二十三日)駁回一名前電台清談節目主持人不服逃稅罪判刑的上訴。

    上訴人為一間服務公司的股東兼董事,於二○○一年四月十九日在西區裁判法院承認四項簽署虛假 1994/95至 1997/98 課稅年度利得稅報稅表的控罪,觸犯稅務條例第 82(1)(d)條。她被判處入獄三個月,及罰款二十萬元。   

    稅務局調查發現,上訴人在 1994/95 至 1997/98 四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上,以虛假的陳述申索扣除僱員薪酬、應酬開支和員工福利,及漏報一筆由電台發出的約滿花紅,以致公司少報利潤共 1,556,886 元,涉及逃繳稅款共 210,122 元。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馬永新於聆聽上訴代表大律師陳詞後,引述上訴庭於前馬禮湖逃稅個案中所發出逃稅罪行應判即時入獄的指引,及表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已小心考慮辯方所有求情的理據,判刑亦非不恰當及過重,因此駁回有關上訴。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款額三倍的罰款。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