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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未有在僱員離港前通知稅務局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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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間經營高爾夫球學校的公司今日(十二月十日)被法庭罰款,原因是未有在其一名僱員停止受僱和離港前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以及停止支付金錢予該僱員。

    被告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至二○○一年一月四日期間僱用及支付薪金予一名僱員,但卻未有遵照《稅務條例》第(52)條(6)款規定,預先將該僱員停止受僱和離開香港一事通知稅務局局長,亦沒有按照第(52)條(7)款的規定於發出通知日起計一個月內不得支付金錢予該僱員。稅務局局長因無法追討為數 186,483 元的薪俸稅而揭發此個案。

   被告在西區裁判署法庭承認有關的兩項控罪,各控罪被罰款 9,000元,即共 18,000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各僱主必須遵守《稅務條例》第(52)條(6)款和(52)條(7)款的規定,以免受到檢控。每項違法的最高刑罰為 10,000 元。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