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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因不正確填報稅表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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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局今日(十二月十八日)提醒納稅人,根據《稅務條例》規定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稅額時,作出不正確的陳述,即屬犯罪,可被罰款最高 10,000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的稅款三倍的罰款。

   一名納稅人日前便因在填報 1999/2000 課稅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稅表時,不正確地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及傷殘受養人免稅額,被法庭罰款。

   被告在十二月十二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被罰款 3,000 元和 50,472 元(相等於少徵收稅款的 3 倍),即共 53,472 元。

   被告在 1999/2000 課稅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稅表內,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及傷殘受養人免稅額。她聲稱她在該年度給予每名受養人 12,000 元或以上作為他們的生活費。其實該兩名受養人均是從社會福利署收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而他們的生活費全部由該援助金支付。

   發言人說:「納稅人申索的免稅額如被接納,少收的薪俸稅稅款為 16,824元。」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