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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協助他人逃稅上訴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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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今日(一月二十九日)駁回一名公司董事的上訴,並維持原判。上訴人去年二月被控五項蓄意意圖協助他人逃稅罪行,包括兩項在一間公司的報稅表內漏報銷售收入,以及三項使用欺騙手段、詭計或手段以協助該公司逃稅,被裁定逃稅五項罪名成立,判處入獄九個月,罰款 2,152,048 元。

   上訴人於 1994/95 至 1996/97 課稅年度為一間工程塑膠有限公司的董事兼股東。稅務局於調查該公司稅務事宜時,揭發該公司就現沽銷貨共開發兩類現沽單,一類為編號前有英文字母的現沽單,而另一類為編號前沒有英文字母的現沽單。該公司在其遞交給稅務局的 1994/95 至 1996/97 課稅年度利得稅報稅表內,漏報所有其得自編號前沒有英文字母的現沽單的銷售收入,涉及數額約為六百二十五萬元,逃繳的利得稅超過一百萬元。

   調查顯示,該公司備有兩套公司會計紀錄,有關的漏報銷售收入是存入了上訴人與公司簿記員開設的聯名私人銀行戶口內,再由上訴人與該公司的另一名董事兼股東瓜分。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逃稅或協助其他人逃稅同樣是嚴重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及每項控罪罰款五萬元,另加相等於逃繳稅款三倍的罰款。

 

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