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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逃稅罪成被判入獄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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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公司董事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在灣仔區域法院被判逃稅罪名成立,被判入獄五個月及罰款共一百五十二萬元,罰款大概為逃繳稅款總額的一倍。

被告, 44 歲,為一間公司的董事兼股東,他在五月十九日承認四項蓄意意圖逃稅罪名。

稅務局於調查該公司的稅務事宜時,發現該公司於 1992/93 至 1997/98 六個課稅年度,在其利得稅報稅表內漏報了售予兩間酒店的銷貨收入,觸犯《稅務條例》第 82(1)(a)條,涉及的銷貨數額約為 969 萬元,逃繳稅款共 1,500,724 元。

據案情透露,被告的父親早年曾經與朋友合股經營同類生意,該業務早於一九八三年結束。被告利用當年由該合股生意所開設的一個銀行戶口,存入來自上述兩間酒店的貨款,藉以隱瞞漏報的銷售收入。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以《稅務條例》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款額三倍的罰款。逃稅人士亦可能根據《普通法》被控以行騙公共收入的罪名;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該罪名的最高刑罰為入獄七年和沒定限的罰款。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