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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及「證監會」前高級職員詐騙房津及瞞稅判囚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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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前高級職員,分別使用虛假文件騙取逾一百一十萬元的房屋津貼及隱瞞薪俸稅,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五)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四個月。

被告,六十九歲,亦因瞞稅而被判罰款七萬五千元。

被告今日承認兩項代理人意圖行騙主事人而使用虛假文件,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3)條。

被告另承認一項違反《稅務條例》第 82(1)(g)條罪名,即使用欺騙手段、詭計或手段蓄意逃稅。

裁判官簡達仁宣判時稱,被告嚴重違反誠信,故須判處入獄。

案情透露:被告在受僱於「金管局」期間,分別於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三日及一九九九年五月三日,使用載有虛假陳述的「房屋及度假津貼申請表」,意圖欺騙「金管局」。

被告在申請表上訛稱他申請房屋津貼的租住樓宇並非直接或間接地由他及╱或其親屬擁有,及他的申請反映真正市值租金的交易。

廉署調查顯示,被告租住的樓宇其實由一間其控制的空殼公司所持有。

被告利用上述詐騙手法,於一九九七╱九八及一九九八╱九九兩個財政年度,分別獲「金管局」發放六十六萬元及四十九萬五千元的房屋津貼。

案情又透露:被告受僱於「證監會」期間,於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使用他與該空殼公司之間的租屋協議,蓄意隱瞞一九九九╱二○○○年課稅年度的薪俸稅。

根據有關租屋協議,該公司獲支付的租金遠遠超越真正市值。被告的應課稅入息因而減少,並在一九九九╱二○○○年課稅年度隱瞞薪俸稅款達到六萬零五百六十元。

案情透露:被告的空殼公司其後支付了三萬八千三百二十七元稅款,致使被告於一九九九╱二○○○年課稅年度所隱瞞的淨稅款為二萬二千二百三十三元。

2004 年 1 月 16 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