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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填報不正確報稅表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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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納稅人今日(二月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填報不正確報稅表,被判罰款共 21,300 元。

    被告被控在填報 2000/2001 及 2001/2002 課稅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稅表時,不正確地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觸犯《稅務條例》第 80(2)(b)條。

    被告聲稱在該兩年度每年均給予一名受養人 12,000 元或以上作為生活費。稅務局其後發現該名受養人其實已於 1995 年 12 月 27 日去世。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根據《稅務條例》規定,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稅額時,若作出不正確的陳述,即屬違法,可被罰款最高 10,000 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的稅款三倍的罰款。

2007 年 2 月 6 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