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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未有在僱員離職前通知稅務局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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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間科技拓展公司今日(一月二十六日)在東區裁判法庭承認未有在其一名僱員停止受僱前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的控罪,被判罰款 5,000元。

    被告在二零零零年五月至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二日期間僱用一名僱員,但卻未有遵照《稅務條例》第 52 條第(5)款的規定﹐預先將該僱員停止受僱一事通知稅務局局長。稅務局局長因無法追討為數二十多萬元的薪俸稅而揭發此個案。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各僱主必須遵守《稅務條例》第 52 條第(5)款的規定﹐以免被檢控。該項控罪的最高刑罰為 10,000元。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三)